债权收益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三、债权收益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债权收益权的转让本质上是债权“给付受领权”权能的转让,其他三个权能“给付请求权”“保护请求权”“处分权能”仍保留在债权人手上,因此债权人仍可以行使此三项权能,即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向国家机关请求保护并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及免除、转让等处分债权行为。但债权人将“给付受领权”权能转让给受让人,因此在行使其他三项权能时不应损害受让人的利益。在实务中,债权人与受让人在收益权转让的协议中一般会有相关内容的约定,如不能再向第三方转让债权、不能免除债务人债务等。对于债务人而言,由于债权人转让的是收益权而非债权本身,债权的权利人仍是债权人,收益权转让合同约束的仅仅是债权人和受让人,对债务人自身不发生效力,因此债务人仍需向债权人履行义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