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的概念及类型

第一节 债转股的概念及类型

法律链接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主席令第34号)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2年6月7日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12年第1号)

第六十八条: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https://www.daowen.com)

(一)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

(二)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

(三)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它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

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持股与被持股的股权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依据债转股行为是以市场为主导还是以政府为主导,可将债转股项目分为政策性债转股和商业性债转股两大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