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资产处置公告

第三节 发布资产处置公告

法律链接

2008年7月9日财政部修订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8〕85号)

第二十八条:资产公司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间等要求进行资产处置公告,国家有关政策另有规定除外。特殊情况不宜公告的需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证明。

2008年7月11日财政部修订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8〕87号)(https://www.daowen.com)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增强资产处置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防范道德风险,促进资产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不良资产,最大限度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减少损失,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等,制定本办法。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的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前,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刊登处置公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适用处置公告的资产范围、公告内容、公告的形式、公告的期限、公告的媒体选择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