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告的期限
在公告的期限方面,该办法同样要求公告期限与拟处置资产的规模相适应,具体如下:
(1)资产处置标的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即处置方案的批复之日)至少7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
(2)资产处置标的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10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
(3)资产处置标的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15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https://www.daowen.com)
(4)资产处置标的超过10000万元的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20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资产包原则上应在较其属地高一级公开发行量最大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纸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