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与“事”

(一)论“道”与“事”

《淮南子》将“道”视为宇宙观的最高范畴。其首篇即为《原道训》,认为“道”是“植之而塞于天地,横之而弥于四海,施之无穷,而无所朝夕”的超越时空的无限存在。它“生万物而不有,成化象而弗宰”,是一切事物产生和演变的本原和依据。“道”本身则是“高不可际,深不可测,包裹天地,禀授无形”的。这种浑然无形、神秘莫测的“道”,体现于具体事物即为“德”,换句话说,一个事物含“德”即处于符合自然本性的正常的、合理的状态,否则就是异常的、不合理的。《缪称训》中指出:“道者,物之所导也;德者,性之所扶也。”“道”与“德”是密切相关的一对范畴,道家最为推崇,儒家及其他学派也同样重视,且从概念上的理解大体相同,只是在质的规定性及表现形式的认识上各有差异。

根据“至道无为”的观念,“道”与“事”是对立的、互损的。由于“事”因人而为,不仅背离“无为”之旨,而且往往限于局部,生硬拘泥,烦琐支离,破坏大体,亦难以通变。因此作者主张:“执道要之柄,而游于无穷之地。是故天下之事不可为也,因其自然而推之;万物之变不可究也,秉其要归之趣。”这种执要、因循的原则正是汉代黄老学者所推崇的。“万物之总,皆阅一孔;百事之根,皆出一门”,如果能一归于道,就可达到“漠然无为而无不为,澹然无治而无不治”的境界。治人也是这样,作者认为:

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而后动,性之害也。物至而神应,知之动也;知与物接,而好憎生焉;好憎成形,而知诱于外,不能反己,而天理灭矣。

也就是说,如果通过人为的外界影响使人产生知觉好恶,就违背了“人生而静”的天性,也就是违背了自然之道的法则。因此“圣亡乎治人,而在于得道”。“道”不待万物之推移,也不因一时之变化,只要遵循它的规律运行即可。“故士有一定之论,女有不易之行,规矩不能方圆,钩绳不能曲直”。总之,人为的标准措施是背离“道”、妨害“道”的。这是继承了道家无所谓是非善恶的相对主义,不承认绝对真理是相对真理的总和。反对拘于形式的教条式的标准是正确的,但世间不可能没有规矩准绳的具体衡量尺度。《淮南子》中亦存在不同意见。如《说林训》中认为:“水虽平,必有波;衡虽正,必有差;尺寸虽齐,必有诡。非规矩不能定方圆,非准绳不能正曲直。”肯定规矩准绳的规范作用,同时提出还应有更高层次的衡量尺度来鉴定一般的衡量尺度,即“用规矩准绳者,亦有规矩准绳焉”。《修务训》中列举历代圣贤为民兴利除害的种种制度措施,证明“听其自流,待其自生”的消极无为观无助于天下国家,认为对“无为”的正确理解应是“私志不得入公道,嗜欲不得枉正术,循理而举事,因资而立权”。从而否定“事”与“道”是对立的,关键在于是否“循理”,实际上是借“无为”的旗号宣扬合理的有为,即按规律办事。因而提出:“无规矩,虽奚仲不能以定方圆;无准绳,虽鲁班不能以定曲直。”完全肯定了规矩准绳的必不可少的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