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观的“感性”含义
在起点处,首先要清楚,现象学的描述“不是对直接经验的回归,(因为)我们回归不到直接经验” (4) 。胡塞尔用最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例如这个盒子,我看到的不是我的感觉” (5) 。因为我(暂时可以把“我”作为“索引词”来使用)“感觉”到的只是这个盒子向我显现的那几个面(甚至还不能说是这个“盒子的”)。当然,我可以把盒子在我面前上下左右地绕几圈,从里到外地翻看,最后终于可以“证明”这就是一个盒子。但这里至少就有三个问题:一是在每一个当下(Gegenwart)甚至瞬间(Augenblick),总不是所有的面全部出现;二是不同方面的依次出现,又会有连续性问题(涉及观察者和被观察者两个系列);三是,实际上,这样绕转只是“证明”了我们一开始就“看见”的结果。
让我们回到“实事本身”。“事实”是,很简单,我第一眼就“看到了”一个盒子。“外部”事物在感性感知中一举而显现给我们,只要我们的目光落在它上面。于是,整个现象学对意识活动描述的结论(或起点)就是,意识活动的功能就是“立义”,即将感觉材料立义为对象。具体些说就是,“杂乱的感觉材料通过意义的给予而被统一,从而一个统一的对象得以成立并对我显现出来” (6) 。不仅“看到”是这样,“听到”也是这样,所有“具有意识行为的‘感觉’(Empfindung, sensation)”即“感知”(Wahrnehmung,perception) (7) 都是如此。用胡塞尔的话说就是,感知表象本身“之所以得以形成,是因为被体验的感觉复合是由某个行为特征、某个立义、意指所激活的;正因为感觉复合被激活,被感知的对象才显现出来” (8) 。而且,不仅外感知,内感知(内、外感知之分及其问题详见下文)也是如此,“我听手摇风琴——我把被感觉到的声音解释为手摇风琴声。与此完全相同,我统摄地感知我的心理现象” (9)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反对经验论者,认为感知事物无论如何都不是“感觉的复合” (10) 。感知不等于感觉,这或许使自觉或不自觉地基于经验论立场的自然态度难以理解,却是现象学的起点。甚至可以说,感知作为狭义的或本真的“直观”,本来就不是感觉性的,“直观不可能是感性(sensibility)的特权” (11) 。
作为直接把握事物的原本性直观,确切含义是“意义的充实”,即一种“需要得到充实的意向” (12) 。这里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在胡塞尔那里,意识所朝向的不是事物,而是真正的“对象”(Gegen⁃Stand,即立在意识的对面),而“对象”的真实含义就是“意义”(Sinn)。实际上,探究“意义的起源” (13) 才是胡塞尔真正在做的事情。因而,可以说,在胡塞尔这里,所谓“感性”直观本身就是本质性(观念性)的,“看到”的直接就是一张“桌子”、一个“盒子”。这不是康德意义上的感性素材“加上”知性范畴,而是感性感知本身就是意义的赋予过程。胡塞尔在《逻辑研究》A版中甚至说:感知就是“阐释”。当然,B版改为感知是“统觉” (14) ,但是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说明:对象是被构造的。 (15) 所以,从感性直观向范畴(本质)直观的递进在胡塞尔这里是必然的,也可以说这本来就不需要“递进”,而是题中之意的全面展示,或只是逐步使其本真之义得以呈现。这不是一个逻辑进程,而是叙述学意义上的写作过程。行文中,胡塞尔一再说“我们已经多次地接触到这个漏洞” (16) ,“在至此为止的阐述中,我们已经一再感受到有一个相当大的缺漏存在” (17) 。这个漏洞就是,虽然胡塞尔把直观说成是感性的,但直观常常超出这个界限。事实上,早在“第一研究”中,胡塞尔就明确意识到“人们在这里常常忽略了给这些直观以范畴形式的行为” (18) 。但是,直到“第六研究”的第六章,在做足了铺垫之后,胡塞尔才开始“来尝试着弥补这个缺漏” (19) 。而弥补的内容,就是落实“表述性的含义意向与被表述的感性直观之间的关系”,并将此等任务称作认识的“启蒙”。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