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与时间构成
方法论的反省是胡塞尔思想发展的动力,而反思或对象性意识也一直是胡塞尔方法论的基石。自我,作为反思的操作者或意识流的归属者(实际是意识流的整体性问题),也是这条进路上操作性的结果。当然,在没有自我的情况下,意识流也可以统一,统一的内在机制就是时间意识,以至于胡塞尔说时间意识就是绝对的主体性。但是,这种说法一方面表明在《内时间意识现象学》(1906—1907)中纯粹自我尚未出现,另一方面还说明对主体性的追求是胡塞尔一贯的宗旨,即便在《逻辑研究》时期,意识流也是被称作“现象学自我”。在这里,一个自然而然的问题是,这种意识流或体验与反思的关系是什么?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时期是反对那种不能成为对象的意识形式的,就如同不赞同那托普的“不能成为对象”的关系中心,至少在第一版时是这样的。但是,自身意识虽然不是对象性的,而是伴随性的,本身不可能成为意识的对象,但却是意识对象的前提,而且是自我得以可能的前提。因此,我们就很有必要根据“原意识” (285) 与反思之间奠基与被奠基的成对关系,切入事实上正是构成二者共同背景或本真意味的先验主体性问题,或许可以在其中找到走“出”意向性意识的路径。
让我们首先来界定一下反思。胡塞尔对一般反思的界定是:“目光从所意识到的某一物向对该物的意识的转移” (286) 。耿宁指出,胡塞尔的反思不是感知,因为作为其对象的被反思的意识(行为)“永远不会是直接的当下” (287) 。那么,反思的基础是什么呢?耿宁认为:“对意向体验的反思只有在当下化(Vergegenwaertigung)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 (288) 。就是说,反思不仅使体验本身获得存在(即被论证了如何存在,或如何可能),更使体验的本质得以揭示(即被直观到,现象学的直观就是本质直观,即把对象转变为“本质普遍物的例示”,而这也就是现象学的还原)。 (289) 当然,反思本身作为体验的一种类型,也是现象学分析的客体,可以有“关于反思的本质研究”。对此经验类型,胡塞尔认为有两个特征:一是具有“意识变样”的特性,包括目光转移、态度改变、事后性、必须有原意识的奠基等等。二是任何意识都能加以经验。 (290) 正是由于反思既可以揭示体验的本质,而所有的体验又都可以经验此反思,一句话,“内在本质把握的和内在经验的一切样式都包含在反思概念之内”,所以反思对于现象学“具有根本的方法论意义”。 (291) 胡塞尔说:
反思现象实际上是一种纯粹的和完全明晰的所与物领域。它是一个由于是直接的所以是永远可达到的本质洞见,它从作为对象的所与物开始,永远能反思所与的意识及其主体……显然,由于其本质……像意识和意识内容这类东西(在真实的或意向的意义上)才能仅只通过这种反思被认识。因此(甚至)上帝也受到这种绝对的和洞见中的必然性的制约,正如2+1=1+2这种洞见要受到这种制约一样。上帝也只能通过反思获得对其意识和意识内容的认识。 (292)
总之,在胡塞尔这里,能够以“以洞见方式把握在意识范围内所与物”的只有反思。
在反思的目光中,意识领域有三个层面的本质得到了描述:被意识者(本质直观视域中的非反思体验的对象)、被反思的体验(意向性体验、感知体验)和纯粹体验。 (293) 在“纯粹体验”这里,有四个递进的层次——实际上也正是(也只有在这里才有)胡塞尔思想之所以有不同阶段的原因及其标志:作为整体的体验流、时间意识(这是以后两次阶段性进展的蓄水池)、(《逻辑研究》B版和《观念Ⅰ》中的)纯粹自我、发生性境域性的先验自我。这个递进的过程也是胡塞尔现象学所特有的“被给予-构成”平衡式逐渐向后者偏移的过程。正是在这个由四个层次所构成的“纯粹体验”的层面上,才有被胡塞尔称作谜的(enigmatic)与超越的某物的关系的“意向性” (294) 以及“时间意识之谜” (295) ,才有“在先验纯化体验领域的普遍本质特殊性中,真正具有首要地位的是每一体验与纯粹‘自我’的关系” (296) 这个问题域,并由此才呈现真正令人迷惑的首要问题,即反思的可能性及其合法性根基问题,而且也正是在这里才有胡塞尔现象学的“先验性”(或先验自我)问题。
对此,利科的观点可以为我们提供一条线索。利科指出:“反思的本质涉及现象学时间的构成。” (297) 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本质上属于体验本身的”、作为“一切体验的统一化形式” (298) 的“现象学时间”承担了几乎全部的作用。正如利科所言,“如果有一个时间意识之‘谜’,正因为它触及了自我本身的这种原构成” (299) 。胡塞尔本人对于这个“构成了一个自足研究领域的东西”是十分慎重的,因为他非常清楚:
我们通过还原产生的先验“绝对”实际上并非是最终物;它是在某种深刻的和完全独特的意义上被构成的东西,而且它在一种最终的和真正的绝对中有其根源。 (300)
而这个最终的和真正的绝对就是所谓“先验主体性”在其中得以呈现的“时间性”。胡塞尔在《观念Ⅰ》中的论述非常简明,我们可将其概述如下:时间性不仅普遍属于每一单一体验,而且也是把体验与体验结合在一起的一种必然形式;进一步说,每一个作为时间性存在的体验都是纯粹自我的体验,这就是说,不仅每一个体验都是时间性的存在,而且也正是时间性才把所有的体验统一起来,可以说时间性就是纯粹自我的存在方式;一个“纯粹自我”就是一个“体验流”,“体验流是一无限统一体,而体验流形式是一个必然包含着一个纯粹自我的一切体验的形式” (301) 。按照贝耐特的理解,这种体验流,作为“‘绝对的’滞留性意识的河流,因此就在自身中包含着一种双重的意向性,后者一方面关系到内在的时间对象,另一方面又具有一种自身关联或者一种关于河流的自身意识的形式。胡塞尔把滞留性意向性的前一个方向称为‘横意向性’(Querintentionalitaet),把后一个方向称为‘纵意向性’(Laengsintentionalitaet)” (302) ,当然,这两种意向性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
该如何把握这样的体验流呢?胡塞尔的做法是,并不把它“作为一个单个体验来把握,而是以一种康德意义上的观念的方式来把握” (303) 。一方面,虽然两种把握都是以直观为基础的,但是不同于“在内在知觉中达到纯粹给予性”的一般体验存在,这种“观念”(或理念)的“内容上的充分规定性”是不可能达到的,因为,这是一个“关联域”,“这整个关联域本质上不会由单一的纯粹目光给予或能被给予”,而只能“在内在直观的无限进程方式中被直观把握”。但另一方面,这种有着“无限进程”的“内在直观”又是一种“从一个把握到另一个把握的连续进程”,正是由此“连续”进程,作为“统一体”的“体验流”就以某种方式(及上述康德式理念的把握方式)被把握了。其所发生的情形是,这个“进程”是“从被确定的体验通向其体验边缘域”的,在这种目光的“连续”中,不仅有由于“注意”的转移而使原来处在边缘域中的晦暗逐渐明晰的过程,实际上,这更是一个光晕(Hof)逐渐扩大,背景(Hintergrund)逐渐清晰的过程;而其中的关节就在于,这里的目光所朝向的是体验本身,而不是被体验物,所以,光晕或背景、边缘域,其所指就已经是体验流本身了;于是,在此关联域范围内存在着的反思目光的可转移性及其整体连续性,就成为一种“先天可能性”,即不再是或然的或仅是假定的东西,而是康德意义上的具有必然性的无限整体性理念,胡塞尔甚至说“它是一种绝对无疑的所与物”。因此,我们可以说,作为边缘域或视域,体验流不仅使每一个体验得以凸显、存在,也使它们之间的连接成为可能;而纯粹自我就是使此视域得以存在的先天可能性本身。
这里凸显一个问题:反思作为意识行为的一种,是不是意向性的?确实,反思(即以主体意识为研究对象)本身可以作为意识类型之中的一种,但这只是经验性反思 (304) ,而不是“现象学反思”。而如果仅仅是经验性反思,无论如何都有超越性的成分,那么,“自身呈现”就只有在自身意识中,或在不成为“对象” (305) 的条件下才可能,因此,我们甚至可以说:“完全相应”的“内感知”实际上是处在自身意识(即原意识)和对象意识(即反思,“反思是对象性意识” (306) )之间的,例如,在《逻辑研究》第一版时它就是作为“反思”的极限或理想状况而为反思作方法论的奠基的。此处的关键在于,胡塞尔把“内”界定为“在明见性中构造的自身被给予性”,绝对的内在就是内在于意识,因此,当意识成为绝对的,也就是在先验转向完成之后,这类意义上的“内感知”就成为彻底的明见性反思,即现象学反思,至此,就可以说,意向性本身都是由现象学反思揭示的。这种现象学反思因此就只能是本质直观,这是作为方法论的现象学的必然结果——本质直观与现象学反思不仅可以相等同,而且几乎为共生性的。实际上,“对‘意向性’之把握的惟一途径在胡塞尔看来是本质直观的反思” (307) ,这种反思不仅发现了意向性结构——整个现象学分析都是在现象学反思中进行的,而且还发现了“内在性中的超越性”即先验性自我——当然,也可以直接从反思的“施行者”推出自我的超越性(观照整个内在性)的存在。所以,我们的结论是,胡塞尔的“谁的意识流”的问题本来就不是经验性存在的意义上的,它所意味的正是反思的基础问题。
总之,反思是以自身意识的存在为前提的。而自身意识是“作为非反思的‘背景’存在于此” (308) 的。一方面,自身意识属于所有意识的“内部”行为;另一方面,它又是所有行为的“背景”。实际上,自身意识在意向性分析中就一直是一个幽灵式的存在。不过这个幽灵又可以是正面的:它恰恰表明了主体性本身的存在。这也是现象学的哲学意义之所在。所以,从哲学(史)的角度看,自我确立或首先存在,才有反思;或反过来,只有反思才有自我的真实(实项性的)存在。 (309) 从胡塞尔一以贯之的时间意识的角度看,自我或主体性就是最真确的,即最具实项性内涵的“所有在时间上流动性的意指行为(意向行为)都是实项的内涵” (310) 。也就是说,noesis的时间性本性以其最具现象学真确性(即明见性)的方式,表明了主体性本身的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说时间性就是绝对的主体性,现象学可以用最具明见性的方式(即以自身拥有的方式)去展开这种主体性,即便追溯到意识开端的几微之处,都有体现了主体性的时间的被动综合。当然,在胡塞尔的现象学中,这种主体性最终只是意识本身。
(1) 参见赫伯特·施皮格伯格《现象学运动》,王炳文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40—41页。
(2) 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84页。
(3) 奥依根·芬克:《对胡塞尔现象学还原的反思》,载《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第二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页。
(4) 梅洛-庞蒂:《知觉的首要地位及其哲学结论》,王东亮译,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43页。
(5)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422页。
(6) 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60页。
(7) 只有“感觉”,还是没有“对象”,也没有对象意义上的“现象”。
(8)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页。还可参见《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对“感知的描述本质”的说明。
(9)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237页。
(10)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239页。
(11) Emmanuel Levinas,The Theory of Intuition in Husserl's Phenomenology,trans. Andre Orianne,Evanston: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73,p.83.
(12)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页。
(13) 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479页。
(14)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237页。
(15) 需要说明的是,在胡塞尔这里:(1)对象的构造当然不是实在的创造。(2)构造有对象和主体两个方向,“构造的第一个模式或范式仅仅是对象的构造”(Robert Sokolowski,The Formation of Husserl's Comcept of Constitution,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1970,p.203),而这种构造分析早在《算术哲学》时期就开始了。(3)后期的发生构造只是早期工作的“一个逻辑发展”(同上书,第193页),其结果是将“意向构造与时间性理论结合在了一起”(同上书,第4页)。
(16)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页。
(17) 同上书(第二卷第二部分),第129页。
(18) 同上书(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57页。
(19) 同上书(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29页。
(20)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页。
(21) 参见胡塞尔《内在时间意识现象学》,杨富斌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360页;胡塞尔《生活世界现象学》,克劳斯·黑尔德编,倪梁康、张廷国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93页。
(22)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140—141页。
(23) 同上书(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40页。
(24)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138页。
(25) 这是胡塞尔与海德格尔的存在论取向迥异的知识论宗旨所必然导致的。
(26)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20—21页。
(27) 同上书(第二卷第二部分),第29页。
(28) 同上书(第二卷第二部分),第17页。
(29) 同上书(第二卷第二部分),第20页。
(30)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31) 同上书(第二卷第二部分),第24页。
(32)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33) 同上书(第二卷第二部分),第32页。
(34) 同上。
(35) 同上书(第二卷第二部分),第33页。黑体为引者所加。于是,我们看到,这种哲学史意义上的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在现象学的经验中只是最基本的一种体验。
(36) 同上书(第二卷第二部分),第3—34页。
(37) 参见同上书(第二卷第二部分),第149页。融合不等于综合,这一点不仅在此等对象性的感知中甚为重要,在前对象性的感知中更至关重要,这在近期逐渐展开的对胡塞尔后期手稿的研究中日渐显露。实际上倒是可以以胡塞尔后期明确的东西追溯并加深理解他的早期或公开发表的著作。
(38) 利科明确提出要区分柏拉图的观念经验化与胡塞尔的形式存在论。而对柏拉图的理念作经验化的理解历来都是将柏拉图庸俗化的根源。
(39) 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81—82页。
(40)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页。
(41) 同上书(第二卷第一部分),第138页。
(42) 同上书(第二卷第一部分),第139页。
(43) 同样,康德在范畴的先验演绎中所论及的图式说,如果被当作所谓从感性到知性的神妙机制,也是栽在经验主义的毅中。
(44)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141页。
(45) 同上。
(46) 同上书(第二卷第一部分),第12页。
(47)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48) 参见同上书(第二卷第一部分),第5页。
(49)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46、41、52页。
(50) 同上书(第二卷第一部分),第10页。
(51) 同上(第二卷第一部分),第141页。
(52)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52页。
(53) 同上书(第二卷第二部分),第152—153页。
(54)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50页。
(55) 参见同上。
(56) 参见同上书(第二卷第二部分),第153页。
(57) 参见同上书(第二卷第二部分),第154页。
(58) 参见同上书(第二卷第二部分),第155—156页。
(59) 参见同上书(第二卷第二部分),第157—158页。
(60)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68页。
(61)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69页。
(62) 同上书(第二卷第二部分),第160页。
(63) 同上书(第二卷第二部分),第174页。
(64) 同上。
(65)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69页。
(66) 德布尔:《胡塞尔思想的发展》,李河译,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38页。
(67) 德布尔:《胡塞尔思想的发展》,李河译,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40页。
(68)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129页。
(69) 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481页。
(70) 同上书,第503页。
(71) 德布尔:《胡塞尔思想的发展》,李河译,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606页。
(72) 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475页。
(73) 德布尔:《胡塞尔思想的发展》,李河译,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300页。
(74) 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63页。
(75) 同上书,第5页。
(76) 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488页。
(77) 可参见德布尔在《胡塞尔思想的发展》(李河译,三联书店1995年版)一书中从第二篇第五章的第三节开始所提供并展开的,关于胡塞尔思想发展及其解释的基本线索的叙述。
(78) 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470页。
(79) 当然,正如德布尔所言,依据作者本人也可能会导致非历史的解释。但是,对于有更多的历史主义兴趣的学者,我们也可以套用德布尔的话:“从胡塞尔的观点看来,它只是事实上(de facto)出现,而并非合法地(de jure)出现,(因为)它缺乏一种哲学上的证明”(德布尔:《胡塞尔思想的发展》,李河译,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61页),“我们必须致力于根据其哲学的基本图式来理解胡塞尔”(同上书,第378页),从而至少在我们研究的开始阶段努力作系统论的哲学解释,即以胡塞尔本人对自己思想的反思所得的结论作为理解其作品的理路,更多的是从后期反观前期,将其著作按年代看作一个发生、发展的前后相续的历程。
(80) Eugene Fink,“The Phenomenological Philosophy of Edmund Husserl and Contemporary Criticism,”in R. O. Elveton ed.,The Phenomenology of Huserl:Selected Critical Readings,Chicago:Quadrangle Books,1970,p.82.在本质直观这一问题上,芬克也明确指出:“经常遭到误解的‘本质直观’决不可被界定为某种神秘的活动,某种接受性的直观,或仿佛是对无意义的东西的一种纯粹的‘看’。相反,‘本质’是思想活动的相关项……(只是在与感性感知作类比的意义上才有其充实之说)。”(同上书,第84页)
(81) 参见德布尔《胡塞尔思想的发展》,李河译,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459—469页。
(82) 参见同上书,第317页。
(83) 参见德布尔《胡塞尔思想的发展》,李河译,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594页。
(84) Eugene Fink,“The Phenomenological Philosophy of Edmund Husserl and Contemporary Criticism,”in R. O. Elveton ed.,The Phenomenology of Husserl:Selected Critical Readings,Chicago:Quadrangle Books,1970,p.96.
(85) 奥依根·芬克:《对胡塞尔现象学还原的反思》,载《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第二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页。
(86) 同上书,第137页。
(87) 奥依根·芬克:《对胡塞尔现象学还原的反思》,载《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第二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144页。
(88) 同上书,第145页。
(89) 这只是本节一个笼统的提法,其意义类似于我思、绝对意识、自身意识、先验的经验、先验自我、纯粹主体性等等,当然关于它们之间的辨析完全可以构成专论系列。
(90) 至于三种意识概念间的关系及其隐含的逻辑线索,则是另一个需要专述的问题。
(91)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86—387页。
(92) 同上(第二卷第一部分),第390页。
(93)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同样的内容另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243页。只是在后文中,胡塞尔进一步明确:只有前一对对立才有“真正的认识论的基本对立的性质”。
(94)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89页。
(95) 参见同上书(第二卷第一部分),第390—391页。从方法论上说,自身意识具有明见性就可以保证直观有最终的根据,而依据对象性认识只能导致无限循环。这很类似于哲学史上实因逻辑性的形式原因——无穷回溯不可能,这是将哲学知识论化的必然结果之一——而起的所谓“存在论设定”。例如费希特就因此而直截了当地进行纯粹的自身设定,并称之为“绝然无条件的原理”(费希特:《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一节)。在这一点上,胡塞尔与费希特的差异只是胡塞尔同时还坚持同样根本的“无设定”原则。
(96) 胡塞尔:《内在时间意识现象学》,杨富斌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页。译文有所改动。
(97) 参见Dan Zahavi,“The Three Concepts of Consciousness in Logische Untersuchungen,”in Husserl Studies,Vol.18,No. 1,2002,p.57;倪梁康《自识与反思:近现代西方哲学的基本问题》,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96页。
(98)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89页。
(99) 参见同上书(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18—119页。黑体为引者所加。
(100)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244页。
(101) 这也是当下胡塞尔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而这类主题不仅是胡塞尔本人在其“起源”问题域中探究的必然所至,也是后现象学直至后现代、解构主义的主题。本节的范围只在胡塞尔的本质现象学和先验现象学之内。本章第四节将在胡塞尔后期发生现象学的境域内讨论这个问题。
(102)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86—387页。
(103) 同上书(第二卷第一部分),第489页。
(104) 曼弗雷德·弗兰克:《论个体的不可消逝性》,先刚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页。
(105)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页。
(106)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页。
(107) 参见曼弗雷德·弗兰克《论个体的不可消逝性》,先刚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51页。
(108) 参见胡塞尔《生活世界现象学》,克劳斯·黑尔德编,倪梁康、张廷国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148页。
(109) 同上书,第149页。
(110) 参见胡塞尔《生活世界现象学》,克劳斯·黑尔德编,倪梁康、张廷国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
(111) 同上书,第146—147页。
(112) 胡塞尔:《生活世界现象学》,克劳斯·黑尔德编,倪梁康、张廷国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146—147页。
(113) 同上书,第143页。
(114) 参见同上书,第143页及以下。
(115) 胡塞尔:《生活世界现象学》,克劳斯·黑尔德编,倪梁康、张廷国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143页。
(116) 参见同上书,第130—131页。
(117) 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24页。
(118) 同上书,第133—136页。
(119) 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28—129页。黑体为引者所加。
(120)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91页。
(121) 同上书(第二卷第一部分),第388页。心理元素之间的连接问题是休谟的伟大的力学问题,但是被胡塞尔批评为“在意识的准空间内类似于自然事件”(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462页)的科学主义想象,无法触及体验的本性。格式塔心理学实际上也是此种自然主义。但是,连续性问题实际上仍然潜藏在胡塞尔“意识整体性”这一提法的内部。而系统论式的对“整体”的理解,以及对这种与元素有质的差异的整体作精神性(以至于作动态性、开放式的精神性)的诠释,都仍然潜存着这种连续性思想。胡塞尔自我问题的提出及其对时间的诠释,海德格尔把时间性理解为作为整体性的烦的意义,也都有这种潜质。但是,二人“绽出”性的时间观却又为对此连续性(实即现代性)的革命奠定了基础——后现代言及时间性就是说差异性。由此看来,再从前摄的角度来理解未来,就实在是做实证性的科学研究了。
(122) 对于胡塞尔的这种“原初给予的直观”(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48页),利科的一句话非常到位:“胡塞尔现象学的全部独创性正是‘看’和‘给予’的这种同一性。”(同上书,第523页)
(123) 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92页。
(124) 同上书,第191页。
(125) Husserl,Ideas,Vol. 2:Studies in Phenomenology of Constitution,trans. R. Roiecwicz and A. Schuwer,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89,p.111.
(126) 倪梁康:《自识与反思:近现代西方哲学的基本问题》,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78页。
(127)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128) 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26—127页。
(129) 参见胡塞尔《生活世界现象学》,克劳斯·黑尔德编,倪梁康、张廷国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130) 倪梁康:《自识与反思:近现代西方哲学的基本问题》,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77页。
(131)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页。
(132) 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464页。
(133)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页。
(134)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众所周知,《逻辑研究》的主体部分(即第二卷)是从语言表述开始的,这不仅是由于本书的逻辑本性使然,胡塞尔首要的真实的兴趣也不在于具体的心理体验,而是在于观念。但是,理论性的东西毕竟是在“心理体验中实现自身,并且在心理体验中一个别的方式被给予,这是一个事实”[同上书(第二卷第一部分),第3页],逻辑之物“必定在具体的充盈中被给予”[同上书(第二卷第一部分),第4页],其明见性必须在被给予中得以澄明。就是说,要完成“从认识论上澄清逻辑观念、概念和规律的重大任务”[同上书(第二卷第一部分),第4页],就要“对心理体验和寓居于其中的意义作出足够广泛的描述性理解”即“通过对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之间的本质联系的回溯性分析研究”使逻辑的基本概念得以澄明[参见同上书(第二卷第一部分),第5页]。于是,逻辑(语言、表述)最终落实到了现象学的体验中。所以,在胡塞尔这里,“回到实事本身上去”的原初义竟是“逻辑概念必定起源于直观”[同上书(第二卷第一部分),第5页]。
(135) 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11页。
(136)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421页。黑体为引者所加。
(137) 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张廷国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页。
(138) 参见倪梁康《自识与反思:近现代西方哲学的基本问题》,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96页。
(139) 准确地说,二者内部仍可继续再划分为朝向性的与课题性的。但是这样区分,无意间仍然带有以客体性认识为归宿的认识论向度。
(140) 胡塞尔:《生活世界现象学》,克劳斯·黑尔德编,倪梁康、张廷国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452页。
(141) 胡塞尔:《生活世界现象学》,克劳斯·黑尔德编,倪梁康、张廷国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
(142) 同上。
(143) 同上书,第101页。
(144) 同上书,第23页。
(145) 参见同上书,黑尔德的“导言”的第四部分。
(146) 同上书,第99页。
(147) 同上。
(148) 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14页。
(149) 胡塞尔:《生活世界现象学》,克劳斯·黑尔德编,倪梁康、张廷国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99页。
(150) 同上书,第24页。
(151) 参见倪梁康《自识与反思:近现代西方哲学的基本问题》,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92页。
(152) 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533页。
(153) 同上书,第81页。
(154) 同上书,第82页。
(155) 转引自倪梁康《自识与反思:近现代西方哲学的基本问题》,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37页。
(156) 黑尔德语。参见胡塞尔《生活世界现象学》,克劳斯·黑尔德编,倪梁康、张廷国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157) 参见倪梁康《自识与反思:近现代西方哲学的基本问题》,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88—195、257页等处。
(158) 至于胡塞尔与德国古典哲学在此类自我问题上的区别,耿宁作过权威的评述(参见同上书,第441页)。
(159) 参见德布尔《胡塞尔思想的发展》,李河译,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462页。
(160)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462页。
(161) 参见Robert Sokolowski,The Formation of Husserl's Concept of Constitution,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1970,p.207。
(162) 当然,因为胡塞尔对严密科学、明晰性和形式性的精神性追求,其以时间性综合为基础的“被动的发生”并未呈现出如后继者所想象的那种质料性的、异质性的纯粹被动性、本欲性和身体性。
(163) 参见曼弗雷德·弗兰克《论个体的不可消逝性》,先刚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158页。
(164) 同上书,第62页。
(165) 曼弗雷德·弗兰克:《论个体的不可消逝性》,先刚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171、190页。
(166) 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下),罗达仁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01页。
(167) 参见谢林《先验唯心论体系》,梁志学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4页。
(168) 当然,每个哲学家都是一个世界,他们与(黑格尔或伽达默尔意义上的)客观精神的关系本身就是哲学研究的对象。而“自我”问题在胡塞尔本人的思想发展中也经历了细致而曲折的演变,其要义可参见倪梁康《自识与反思;近现代西方哲学的基本问题》,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二十二讲。本节的宗旨只是探究相应感知所蕴含的自我及其本性问题。
(169) 参见Hans B,Schmidt,“Apodictic Evidence,”in Husserl Studies,Vol,17,No.3,2001,p.223。
(170) 参见Hans B,Schmidt,“Apodictic Evidence,”in Husserl Studies,Vol,17,No.3,2001,p.24。
(171) 转引自同上书,第235页。
(172) 参见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428页。从“前对象”的角度切入“可能性”“时间”“原构成”等问题,已经愈来愈成为当下胡塞尔研究的主题,同时也是对胡塞尔本人思想的又一次“原”发掘。
(173) 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张廷国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凡译文有所改动处皆依据Drion Cairns的英译本Cartesian Meditations:An Introduction to Phenomenology,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1960。
(174) 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张廷国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页。凡译文有所改动处皆依据Drion Cairns的英译本Cartesian Meditations:An Introduction to Phenomenology,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1960。
(175) 参见同上书,第85页。
(176) 参见同上书,第20、85页。
(177) 同上书,第96页。
(178) 同上书,第98页。
(179) 同上书,第19页。
(180) 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11页。
(181) 倪梁康:《自识与反思:近现代西方哲学的基本问题》,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34页。
(182) 参见同上书,第432页。
(183) 同上书,第445页。
(184) 参见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张廷国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页。
(185) 同上书,第92页。在那篇著名的文章《胡塞尔的现象学哲学及其当代批评》中,芬克认为胡塞尔有三个自我:世俗自我(在世之在)、先验自我和观察者(现象学还原操作者)(参见R.O. Elveton ed.,The Phenomenology of Husserl:Selected Critical Readings,Chicago:Quadrangle Books,1970,pp.115-116)。对这三者,胡塞尔在《沉思》中都涉及了(参见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张廷国译,中国城市出版社,第48、92、94页等)。可能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非建构性的现象学分析与建构性的意识本质是两个不同的向度,前者由旁观者操作,后者则是主体的本性。
(186) 同上书,第90页。
(187) 同上书,第91页。
(188) 同上书,第92页。
(189) 同上。
(190) Husserl,Ideas,Vol. 2:Studies in Phenomenology of Constitution,trans. R.Rojecwicz and A. Schuwer,Dordrecht:Klumer Academic Publishers,1989,p.118.
(191) 参见同上书,第111页。
(192) 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张廷国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193) 参见R. Sokolowski,The Formation of Husserl's Concept of Constitution,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1970,p.186。
(194) 参见胡塞尔《经验与判断:逻辑谱系学研究》,兰德格雷贝编,邓晓芒、张廷国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27页。
(195) 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张廷国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196) 参见胡塞尔《生活世界现象学》,克劳斯·黑尔德编,倪梁康、张廷国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页。
(197) 黑尔德:《胡塞尔与海德格尔的“本真”时间现象学》,载《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第六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198) 参见倪梁康《自识与反思:近现代西方哲学的基本问题》,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38—439页。
(199) 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张廷国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92页。译文有所改动。
(200) 同上书,第93页。
(201) 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399页。
(202) 黑尔德语。转引自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37页。
(203) 参见同上书,第181—183页。但是,黑尔德认为这种原-自我就是现象学反思者自身,即“不感兴趣的旁观者”,是后者要为自己眼中的现象学世界(视界、视域)奠基。这就混淆了方法和对象两个不同的层次,实际上也是在单子意义上的Ego与习性的基地Ich的二位一体的运作之外又叠床架屋地平添了同样须如此解释的对象。
(204) 参见R. Sokolowski,The Formation of Husserl's concept of Constitution,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1970,pp.199-201。也正如Sokolowski在第211页等处所阐明的,即便是“纯粹感性状态,也已成为发生构造的一个阶段”。
(205) 当然,这里要注意的是,“单单主体性并不能解释被构造的东西的实际性(facticity),它只是从静态的和发生的两个方面为被构造的东西提供了可能性的条件”(R. Sokolowski,The Formation of Husserl's Concept of Constitution,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p.199)。就是说,主体性只是意义与现实呈现的可能的条件,而不是其充足理由;“发生性”也只是对这种意义给予的前谓词阶段的描述。简单地说,绝对主体性毕竟没有创造世界,而只是在遭遇并解释世界这个维度上说明“解释”就是“给予意义”。
(206) 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张廷国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138页。
(207) 同上书,第144页。
(208) 同上书,第147页。
(209) 同上书,第149页。译文有所改动。
(210) 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张廷国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152页。译文有所改动。
(211) 参见同上书,第152页。
(212) 同上书,第152页。
(213) 实际上,在《经验与判断:逻辑谱系学研究》中所谓“被动性”的分析中完成的恰恰是在原促创层面上主体-统觉的建构及其发生性分析。
(214) 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张廷国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109页。
(215) 《经验与判断:逻辑谱系学研究》把相似性联想作为意识活动的一个最初级然而最根本的功能,参见第16节。
(216) 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张廷国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
(217) 参见同上书,第107页。
(218) 参见同上书,第109页。
(219) 同上书,第110页。
(220) 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张廷国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156页。译文有所改动。
(221) 参见同上书,第157页。
(222) 同上书,第163页。
(223) 参见同上书,第158页。
(224) 参见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张廷国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157—158页。
(225) 参见同上书,第166页。
(226) 参见同上书,第167页。
(227) 参见同上书,第165页。
(228) 参见同上书,第166页。
(229) 同上书,第190页。
(230) 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张廷国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183页。
(231) 同上书,第191—192页。译文有所改动。
(232) 参见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66页。
(233) 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张廷国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页。
(234) 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张廷国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203页。
(235) 同上。
(236) 同上书,第114页。
(237) 参见同上书,第204页。
(238) 参见胡塞尔《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的现象学》,王炳文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24—225页。
(239) 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张廷国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页。
(240) Peter Reynaert,“Intersubiectivity and Naturalism:Husserl's Fifth Cartesian Meditation Revisited,”in Husserl Studies,Vol. 17,No. 3,2001,p.209.
(241) 参见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370—371页。
(242) 转引自施皮格伯格《现象学运动》,王炳文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794页。着重号为该书原有。这是该书作者在对梅洛-庞蒂把胡塞尔的主体性归结为交互主体性产生怀疑后,遍查了《危机》一书所摘引的与梅洛-庞蒂正相反的、被“法国现象学改变了观点”的一段原义。中译本原文是:“主观性只有在主观间共同性之中才是它所是的那个东西——即才是以构成方式起作用的自我”(第208页)。
(243) 参见梅洛-庞蒂《知觉现象学》,姜志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43页。
(244) 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张廷国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245) 参见Peter Reynaert,“Intersubjectivity and Naturalism:Husserl's Fifth Cartesian Meditation Revisited,”in Husserl Studies,Vol,17,No,3,pp,207-216。
(246) 这还只是舍勒所批评的那种循环论证——“类比推理必须以它应解释的东西为前提”(参见梅洛-庞蒂《知觉现象学》,姜志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43页)——的一个表现。
(247) 转引自Nam⁃in Lee,“Static⁃Phenomenological and Genetic⁃Phenomenological Concept of Primordiality in Husserl's Fifth Cartesian Meditation,”in Husserl Studies Vol. 18,No. 3,2002,p.181。
(248) Namin Lee认为胡塞尔在“第五沉思”中对原真性的分析实际上有静态现象学和发生现象学两个角度。
(249) 胡塞尔:《经验与判断:逻辑谱系学研究》,兰德格雷贝编,邓晓芒、张廷国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42页。
(250) 同上。
(251) 同上书,第58页。
(252) 胡塞尔:《经验与判断:逻辑谱系学研究》,兰德格雷贝编,邓晓芒、张廷国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76页。
(253) 同上书,第80页。
(254) 同上书,第54页。
(255) 同上书,第73页。
(256) 同上书,第74页。
(257) 同上书,第70页。
(258) 同上书,第56页。
(259) 同上书,第48页。
(260) 参见同上书,第47页。
(261) 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张廷国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
(262) 参见胡塞尔《经验与判断:逻辑谱系学研究》,兰德格雷贝编,邓晓芒、张廷国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99页。
(263) 同上书,第92页。
(264) 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108页。
(265) 胡塞尔:《经验与判断:逻辑谱系学研究》,兰德格雷贝编,邓晓芒、张廷国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93页以下。
(266) 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页。黑体为引者所加。
(267) 参见贝耐特《胡塞尔贝尔瑙手稿中的时间意识新现象学》,载《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第六辑),上海译文出版社204年版,第131页。
(268) 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269) 同上书,第56页。
(270) 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271) 这种在我思之前甚至在无自我的情况下发生的“时间化”,被胡塞尔称为“原被动性”。他认为,总体来看,“主动性的任何构造都必须把某种预先给予的被动性作为最初阶段设定为前提”(同上书,第107页)。
(272) 胡塞尔:《经验与判断:逻辑谱系学研究》,兰德格雷贝编,邓晓芒、张廷国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32页。
(273) 同上书,第78页。译文有所改动。
(274) 同上书,第99页。
(275) 同上书,第92页。
(276) 同上书,第94页。
(277) 同上书,第95页。
(278) 胡塞尔:《经验与判断:逻辑谱系学研究》,兰德格雷贝编,邓晓芒、张廷国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92—95页。
(279) 参见倪梁康《胡塞尔时间分析中的“原意识”与“无意识”》,载《哲学研究》2003年第6期。本节这一部分基本上是建立在对倪先生这篇文章解读的基础之上的。
(280) 在此我们不禁想到德里达对“滞留”与“再造”的混淆。本书以为,这种混淆似乎不应该是德里达的理解能力问题,真正的问题出在对直观原则的构成本性(例如下文黑尔德所谓的“现前域的临界构成”问题)及其先验自我基础所带来的真正先验之谜(而“出生,死亡,无梦的睡眠”是不应该属于“先验”领域的)的理解上。事实上,这更是一个哲学观上的分歧问题。
(281) 这实际上就是胡塞尔的“责任”主体性,无可推诿的意识自主性。
(282) 黑尔德:《胡塞尔与海德格尔的“本真”时间现象学》,载《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第六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104页。
(283) 同上书,第113页。
(284) 从拉康的角度看,无意识是他者的话语,而每一次所谓的自身把握都是想象界中的象征性的满足,是他者的又一次胜利。当然,这个他者与作为本书主题之一的列维纳斯的他者又是意趣迥异的。
(285) 根据倪梁康先生的看法,原意识在胡塞尔那里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原印象,一是自身意识。二者都不是对象性行为,但又可以称为“特殊的意向性”。胡塞尔在《内时间意识现象学》(附录九)中提到“原意识”时说的是“构造性体验的开始段”,虽然不能够通过在其后的滞留而成为反思的客体,但因为不可能是“无意识的”,因而是以“非对象性”的方式存在的,是在原意识中“被意识到”的原初河流。本节这里的原意识只取与反思相对的自身意识的含义。而实际上,若以本书后文的立场看,原意识的不好分辨的这两个含义的一体性正是胡塞尔在意识始基处的“歧义性”,留有了列维纳斯切入的缝隙。
(286) 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90页。
(287) 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403页。
(288) 耿宁:《什么是对意识的反思?》,载《中国学术》(第15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页。
(289) 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87页。
(290) 参见同上书,第189页。
(291) 参见同上书,第190页。
(292) 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98—199页。
(293) 参见同上书,第195页。
(294) 同上书,第210页。
(295) 同上书,第204页。
(296) 同上书,第201页。
(297) 同上书,第531页。
(298) 同上书,第203页。
(299) 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533页。
(300) 同上书,第204页。
(301) 同上书,第206—207页。
(302) 贝耐特:《胡塞尔贝尔瑙手稿中的时间意识新现象学》,载《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第六辑),上海译文出版社2040年版,第128页。
(303) 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08页。
(304) 当然,即便这种反思也不是感知,感知是反思的对象和结果。至于《逻辑研究》和《观念》把反思等于内感知,则说明“内感知”这一提法本身是有问题的,由此正说明胡塞尔对“反思”这一方法论的基石的阐释是有问题的。
(305) 这里的对象不仅是指客体(Obiekt),而且包括所有形式的对象(Gegenstand),如想象的对象、回忆的对象、观念物、情绪甚至是不可能的、无意义的悖谬等等;而依据《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倪梁康著,三联书店1999年版),还有一般泛称意义上的“对象”(“意向对象”“如此被规定的对象”)和“含义”之分——对应于后期胡塞尔的发生现象学中的“自我朝向的对象”和“课题”之区别(参见上书,第179页)。
(306) 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426页。
(307) 同上书,第251页。
(308) 同上书,第425页。
(309) 这也是黑格尔的贡献,只是黑格尔是从外部(意识的成果-对象、他人的观照-承认)社会-历史的角度说明的,或者说他是在自我意识中引入了社会-历史因素。
(310) 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