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观的所谓“扩展”
从单侧、平面到共现而成的立体,外感知本身已经是感觉的“扩展”,同时,空间得以呈现。而从原印象到滞留-原印象-前摄,可以说,意识本身就是时间性的,或者说,意识本身使时间得以呈现。在这个维度上谈感知的扩展,最极端的例子是胡塞尔在《内时间意识现象学》第13节中所说的:甚至可以有对A的感知,而A却从未发生过。 (21)
在哲学史上,经验论者洛克的反思实际上就是内感知,在此区域可以产生“感性”概念,即从属于内感官领域的概念,但是到此还“永远不会产生出”逻辑范畴。 (22) 这是《逻辑研究》一书批判心理主义的宗旨。用例子说,就是“判断”这个思想在对一个现时判断的内直观中可以得到充实,但“是”没有在其中得到充实,因为它不是判断的实在组成部分,正如它不是某个外部对象的实在组成部分一样(即康德意义上的“存在不是谓词”)。但是,关键的一步是,借助于“含义因素”,“是”又成为与“金”“黄的”同样的“含义因素”(只是在判断中的位置和功能不同而已)而得到充实,就是说,“金-是-黄的”在金子确实是黄的情况下得到了充实。需要注意的是,如同对康德先验时空和先验范畴等的超验理解一样,“充实”不是被填充,而只是“对被意指的实事状态的觉知” (23) 。当海德格尔说胡塞尔借助于范畴直观分析,把存在从判断上解放出来,成为可以直接感知的对象,从而为他奠定了对存在理解的现象学基础时,他是真正理解他老师的“感知”本义的。实际上,胡塞尔本人对此有明确的澄清:“感知与对象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概念,它们相互指明各自的含义。” (24) 感知与对象本就是一对概念,这正是“意向性”核心理念之一。而在与此理念一致的表述(这或许是一种表述的现象学)的层面上,我们才“不得不”使用“对象”来标识一个非感性的或含有非感性形式的主体表象之相关项,“不得不”用“感知”来指称对象的现时“被给予存在”或作为“‘被给予’的显现”,“是”等所有范畴即在此列。这当然不是词汇的缺乏,而是意向性理念的一以贯之。由此可以理解感知的扩展,直至本质直观本身。所以当胡塞尔说“存在”等范畴形式的起源不是在反思中而是真实地处在“这些行为的对象之中”时,这不是神秘意义上的直觉,当然也不是唯物主义,而只不过是说,所有的范畴形式都不是在处于意识中的反思过程中,而是在客观的意向相关项(至少是以想象的方式)中才有其抽象的基础。在此,一方面,胡塞尔仍然反对心理主义;另一方面,这种含义充实意义上的直观,说的恰恰是认识的发生过程。 (25)
于是,一方面,感知陈述的含义与感知不仅是不同的,而且这个含义的任何一个部分都不包含在感知本身之中,必须把它们完全区分开。这适用于所有的直观判断 (26) ,甚至包括作为个体含义表述的专有名词,因为“与其他所有名称一样,它们不进行指称着的认识就根本无法对任何东西进行指称” (27) 。专有名词也是由于认识着才指称着具有无限杂多性的直观的同一个对象。而“这个”,虽然“是一个本质上机遇性的表述” (28) ,但也同样“带入了某种间接性和复杂性,亦即带入了某种形式” (29) 。黑格尔的“这一个”在胡塞尔这里对应的是“一个”,意味着“一个源始的逻辑构成形式” (30) 。可以说,所有那些最基本的、建立指称联系的表述的意指行为同时也就是“分类行为” (31) ,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感知。
另一方面,直观行为的意向本质又适合于表述行为的含义本质 (32) ,因为“对象的认识和含义意向的充实,这两种说法所表述的是同一个事态,区别仅仅在于立足点的不同而已” (33) 。胡塞尔认为,“这是一个最源始的现象学事实” (34) ,因为“直观对象与在其中得到充实的思想对象是同一个,而在完全相应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说,对象完全是作为同一个对象而被思考(或者同样可以说,被意指)并且被直观” (35) 。在这个意义上,充实也就是认识,“认识只是充实的另一个语词” (36) ,也就是所谓直观的“本质”性。
实际上,在感知行为中就已经包含有本质(“白”“纸”)直观和形式含义(“这个”“是”“白”),它已经是“素朴的统一”或“直接的融合”了。这种融合恰恰“不是通过特有的综合而形成的”,而是直接当下的自身显现,说到底又是“我们使它们成为自为的对象”。 (37)
因而,直观从感性向本质的过渡就是可以理解的。实际上,在胡塞尔这里甚至根本就不存在所谓需要过渡的问题。相反,由于外感知的映射关系和内感知(时间意识)的现在瞬间性,真正能够表达“体现”的源始本真意义的恰恰是表现为一种“自足的意向结构”的先验意识的构造性行为本身,即本质直观。在此,所谓“被奠基”的(范畴或本质直观)也是“自身被给予的”;作为奠基的是直观行为,而不是感觉。
这是胡塞尔现象学最为根本的一点。在《观念Ⅰ》中反驳“性急的读者”指责他是“柏拉图化的实在论者”时 (38) ,胡塞尔甚至将“对象”定义为“真的(绝对的、肯定的)陈述的主语”,认为“许多不同的观念事物都是‘对象’。看不到观念是一种精神障蔽”,而造成这种偏见的基础就是“认识论成见”,“凡在日常语言与其矛盾之处,必定有一个‘语法的抽象具体化’的问题”,并进而产生“形而上学的抽象具体化”及其批判问题。 (39) 事实上,这也是一种一直持续到今天的经验主义一路的看法。胡塞尔认为,正是经验主义者(而不是柏拉图主义者),例如洛克,没有区分直观表象与含义表象,更没有进而把后者区分为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 (40) ,从而“将语词含义与显现本身混为一谈” (41) 。实际上,“被意指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心理实在的存在” (42) ,所以,人们当然无法在感性直观上表象一个既不是直角也不是锐角和钝角的一般三角形 (43) ,同样,“我们也无法看到‘绿’这个概念,既无法看到在含义意义上的概念,也无法看到在属性、在绿这个种类意义上的概念” (44) 。但是,胡塞尔又认为,“我们难道不可以说,我们看到绿色的树,同样也看到在这树上的绿色?” (45) 因为,在胡塞尔这里,“承认观念之物是所有客观认识的可能性条件” (46) 。事实上,胡塞尔明确提出要承认“一般之物”的严格同一性以及具备“种类化的立义”的“唯心主义才是一门自身一致的认识论的惟一可能性” (47) ,并由此展开了对经验主义心理学和认识论的批评。这是“第二研究”的主题,也是因此引来了“柏拉图主义”的指责。
不过,早在“第一研究”中,胡塞尔就将含义等同于表述的对象性。 (48) 就是说,任何一个陈述都具有其意指,并且含义就在意指中构造起自身,而在相合性统一的经验中,含义与借助于含义意向获得被指称的对象二者就是一回事。 (49) 当然,所有表述的、意义的、判断的明见性都必须以相应的直观为前提(“第一研究”第21节),但是,直观毕竟就是“空意义的充实”,所以从直觉转入判断领域,实在是“逻辑”研究的要求。
但是,对于此问题本身的逻辑进展而言,我认为,更关键的一环是“第三研究:关于整体与部分的学说”。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二版前言中曾感慨:“这个研究被了解得太少。对我来说,它曾提供过极大的帮助,并且,它是充分理解以后各项研究的一个根本前提。” (50) 这个研究的核心观点在于:
如果一个总体内容被直观到,那么它的所有个别特征也会随此内容以及在此内容中一同被直观到,并且,其中的许多个别特征会自为地显示出来,它们“突出自身”并因此而成为自己直观的客体。 (51)
这句话实在是理解本质直观的关键。在《逻辑研究》“第六研究”论述从感性直观到范畴直观的扩展的关键的第45—48节中,其主线之一就是贯彻这一核心。首先,“在素朴的感知中,整个对象叫做‘明确地’被给予,它的每一个部分[在最宽泛的意义上的部分(即不仅是广延意义上的构件,更是所有认识角度意义上的要素——引者)]都叫做‘隐含地’被给予” (52) 。其次,“可以肯定,将一个因素并且将一个部分把握为这个被给予的整体的部分,从而将一个感性因素把握为因素,一个感性形式把握为形式……这样,人们便离开‘感性’的领域而踏入‘知性’的领域” (53) 。其中的关键之处是,“在这个扩延的行为中,客观上绝然没有任何新的东西被意指,被意指的始终还是这同一个对象” (54) 。这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在素朴感知内部,这种同一性不仅体现在从个别感知到连续感知的延扩上(其相续的感知行为因意向相合而统一 (55) ),也体现在通过“分环节的行为”“突出”那些隐含的“部分”,从而使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成为所谓“新客体”的、使一个感性对象明确化的立义方式中。 (56) 在这种情况下,此同一性也表现为“总体感知”与“部分(特别)感知”“毋宁说是共同联结成为一个惟一的行为”。 (57) 当将外部关系组合成更宽泛的具有统一性的对象时 (58) ,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实际已然具有范畴的本性(某种普遍性)。另一方面,虽然“纯粹自为的客体化行为”和“具有构造某些联系的联系点之功能的客体化行为”(即感性直观和范畴直观)因意向质料的不同(也即立义意义的不同)而在现象学上不属同类,但是它们的“对象并不带着新的实在规定性显现出来,它作为同一个而矗立于此”,只不过“是以新的方式”。 (59)
如果说总体和局部的同一性联系和简单的外部联系还只是最简单的实事状态,只是对感性-统一的素朴感知,那么,在能“自身地和本真地构造出多的意识”的也即可以为连词“和”与“或”的含义提供充实直观的联言感知中,则“有一个统一的意向联系被给予,并且相符地有一个对象被给予”。这是“第六研究”第51节的主题。在这一节的最后一个注释里,胡塞尔提到对“多”的素朴感知的所谓困难,借此引出了他本人所谓“直观的-的特征(Einheits charaktere)”:“我们将这些被奠基的行为看做是直观,并且是对一种新型对象的直观,它们能够使这些对象显现出来。” (60) 简单地说,就是必须“将范畴行为立义为直观” (61) 。胡塞尔说,这种“扩展”绝非随意地、异质性地进行的,而“是一种真正的、建立在本质标记之共同体基础上的更普遍化……它们具有直观的所有本质特征……具有本质相同的充实成效” (62) 。实际上,正如我们在前文所述,这种所谓“扩展”只是一种叙述逻辑的结果,甚至都很难说是胡塞尔自己思路的发生过程。因为,很清楚,“只有直观的行为才使对象‘显现’出来,使它被直观到……这是一个建基于充实状况的普遍本质之中的境况” (63) ,所以“范畴直观就是代现” (64) ,就是立义,就是客体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