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见性与相应感知
《逻辑研究》“第五研究”伊始,在提出了三种意识概念(统一体验流、内感知和意向体验 (90) )之后,胡塞尔明确区分了真正在体验中的所谓“实项的组成”部分与“非本真的(即‘意向的’)”“在它之中”的东西。 (91) 源此,胡塞尔用明见的(或相应的、相即的)感知与非明见的(非相应的、非相即的)感知这一对“建基于这些体验的纯粹现象学本质之中” (92) 的真正对立取代了传统的外感知与内感知这一“被曲解的认识论和心理学的对立” (93) 。传统意义上的外感知和内感知实际上都属非明见的感知,真正的相应感知只是“伴随着现时的、在场的体验并且将这些体验作为它的对象而与体验发生联系的‘内感知’” (94) 。胡塞尔说,这是一个“‘更原初的’的概念,并且是一个‘自在更早的’概念”,“一个在认识论上第一性的、绝对可靠的领域”。 (95) 实际上,这是整个《逻辑研究》的根基,胡塞尔在回顾这个时期时说:“我在《逻辑研究》中所看到的全部现象学,就是在内意识之被给予性意义上的体验的现象学。” (96)
这里出现的问题是,这种作为整个知识论根基的相应感知或本真意义上的直观,究竟是自身意识还是反思?一方面,因为在“全适地、实项地被包含”的意义上把“意向体验”作为“对象”,所以从“对感知的感知”的意义上说,这里的相应感知就是反思;但另一方面,若从胡塞尔在该处所给出的其他界定——“一同被给予”“一同属于一个意识”“伴随”等——来看,真正的相应感知又只能是自身意识,从而具有前反思的、前对象化的特征。但是对于后者——布伦塔诺意义上的“第二性的感知”,胡塞尔在A版是“放弃”的,在B版也是“置而不论”的,因为深究的结果,要么是无限循环,要么最终可能出现人为的设定,都没有现象学的确定性。所以从文本来看,胡塞尔的主导倾向是把相应感知作为反思;而且也正是从这种客体化的角度来看,才会有“自身意识会有无限循环”之论。这也是占主导性的、图根哈特等人的权威解释。 (97)
可问题是,“当对象的确是在感知本身之中并且是在最严格的意义上‘生动’当下地、毫无保留地被把握为它本身时” (98) ,这种现象学反思恰恰是因为这种“突出的完善性”,而失去了意向“构造”的主动性。或者如胡塞尔——实际上是从另一个角度——在“第六研究”中所述:“如果这个对象之物是一个内部地被体验之物,并且是在反思性感知中如它自身所是地被把握之物”,那么,这就完成了直观的“最终充实的理想”,就是说,这种反思性感知恰恰就是“纯粹感知”。 (99) 由此,我们可以不无依据地得出以下两个推论:一是,最具明见性的感知、纯粹感知、本真的相应感知可能只是被动性的。我们可以在与“主动构造”相反的方向上来理解或许正处于其根源处的这种“自身给予”即“纯粹被动、而又是本质直观”意义上的“明见性”。胡塞尔说:“只有在我们纯粹地接受这种体验,而不是统摄地超越这种体验的情况下才能具有明见的感知。” (100) 我们都知道,被动性和主动性,即被动综合和主动综合(或被动感知与主动感知)的区分及其关系问题是胡塞尔后期的主题之一,这种被动意向性维度上的探讨甚至达及前对象领域和非意向性问题。 (101) 而实际上,通过细心的辨析,我们会发现,原本是在主动意向性中作为“实项-内容”意义上的“体验”, (102) 在被作为意向构造的“材料”的同时,恰恰又在被动的角度上成为直观的理想。或许我们可以说,这种被动性的自身给予即便在胡塞尔早期也是其感知的根源,或者准确一些说,在其根源处发挥着作用,只是尚未凸显和课题化而已。二是,实际上,胡塞尔意义上的这种“内感知”就是“内在-本质直观”,即现象学的本质直观——不同于纯粹物理学等的对外在对象(如“红”)的观念性直观,后者在胡塞尔形式存在区域论中是被奠基的、派生性的,现象学的本质直观是一般理解的观念性的本质直观的基础或源泉,“现象学的本质直观就是作为在内直观基础上的观念直观,它使观念化的目光惟独朝向被直观的体验的本己实项的或意向的组成,并且使这些分散在单个体验中的种类体验本质以及它们所包含的(即‘先天的’、‘观念的’)本质状态被相应地直观到” (103) 。因而,胡塞尔的这种“明见性的感知”意义上的“内”感知,就不仅仅是目光朝向(向“内”)意义上的反思,实际上更是要说明“明见性”的切实含义,即“自身给予”的真实意义。借弗兰克的话说就是:
即便是反思——它无疑包含着一种使某些东西对象化的作用——也只有当它的对象已经在其自身里非对象化地与自身相亲近的时候,才谈得上被充分地把握。 (104)
我们可以说,就感知而言,在胡塞尔这里,只有“自身给予”才是作为本真感知的直观的真正含义,即达到本真的完全的充实。而作为直观的充实的“明见性”本身,如果还可以说是“客体化行为”的话,那么“它的客观相关物就叫做‘真理意义上的存在’,或者也可以叫做‘真理’” (105) 。在这个意义上,“明见性(如果我们将感知的概念加以足够的扩展)就是感知,而严格的明见性就是对真理的相应感知” (106) 。在这个立场上,我们也可以说,所有在“客体给予”的意义上的直观,其实质也是“自身给予”,只不过是不纯粹的,也永远不会达到最终的充实;从同样立场的另一角度看,这些更大多数的非明见性的对象-立义的可能性和权能性来自主体“自身”所具有的“共现”及“超越”能力。于是问题的线索便转向“自我”问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