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前言

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变革,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就业方式在不断改变。随着“90后”与“00后”就业群体大量涌入劳动力市场,以及在新经济形势与社会环境下,出现的新工作岗位与需求,我们固有的就业市场与劳动力市场面临着巨大的冲击。

现今,如外卖员、送餐员、网络主播等工作时间灵活、自由的职业,大量出现在劳动力市场上,受到许多就业人群的青睐。很多人不愿再接受传统的、被束缚的、被管制的工作,而是更加倾向工作时间自由、自主性强的职业。人们就业的观念更加的开放。

此外,在2018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从国家层面支持并鼓励创业与创新,大力发展民间经济,使得大批有理想、有抱负的人投入到了创业的浪潮中,促进了人们就业方式的多样化。“灵活用工”的概念就是在这个背景下诞生的。

“灵活用工”这几年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劳动力市场上被炒得很火,一方面是由于市场端的需求比较旺盛,另一方面也是相关政策导向使然。此外,随着市场上以薪税优化为实操内核的一批平台的兴起,“灵活用工”更加受到社会与企业的关注。

其实“灵活用工”从广义上看,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它里面包含的业务与岗位类型也有很多,例如兼职、学生工、寒暑假的短期工等都属于“灵活用工”的范畴。此外,“灵活用工”这个概念,严格来说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灵活用工”这个概念,也没有对“灵活用工”进行相应的定义,可以说“灵活用工”在定义上还不是特别的清晰。

通过对现今各专家学者以及各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于“灵活用工”概念的理解与认知的梳理,并结合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笔者认为要搞清楚“灵活用工”的概念,首先要明确操作“灵活用工”的对象是谁?其实从字面上我们就能发现,“灵活用工”最终是落在企业如何“用工”上,既然是“用工”那么就说明它的操作对象是企业方或实际用工方。企业方或实际用工方结合自身的情况,灵活地使用人力资源,达到其满足用工的目的。

结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灵活用工”的定义应该为:用工企业结合自身的情况与要求,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灵活地使用、调配、开发企业内部或外部的人力资源,以达到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提升企业人效的一种用工方式。可以说“灵活用工”的本质是“用工”,操作方式上表现为“灵活”。通过对目前一些“灵活用工”操作方式的归类与汇总,可以将其归纳为如下4种表现方式:

1.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灵活地解决劳动关系与使用员工。

2.通过将用工形式转换为业务形态的方式,灵活地处理用工服务。

3.通过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在相关用工规定上的差异,灵活地安排工作内容与工作时间。

4.通过将在劳动合同关系下的雇佣关系转换为在经营关系下的合作关系,并辅以平台的资源搭建,灵活地将人力资源的效用放大,达到提升企业效益的目的。

接下来,笔者就结合相关的表现方式,对“灵活用工”进行详细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