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劳务派遣单位三者的关系

1.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劳务派遣单位三者的关系

劳务派遣的核心是一种用工形式,用工从传统的角度来看,有两个方面的要素:一方面是雇主也就是用工单位,另一方面是雇员也就是劳动者。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就如商业买卖中双方的关系一样,雇主出钱购买雇员的劳动,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动从而获得报酬。而在劳务派遣的业务中,劳务派遣单位处于什么样的角色与地位呢?与传统的雇主与雇员的关系相比又有着什么样的不同呢?要搞清楚这些问题,要先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以及对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规定说起。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经过分析后可得出如下三点结论:

①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就表明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法律关系上是劳动关系。

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这表明从业务的本质上,双方是商业合作关系。

③劳动者与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形成实际的用工关系,虽然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在法律上跟员工无劳动合同关系,但却是实际的用工方,享受员工通过劳动活动获得的实际工作成果。

图1-1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派遣员工)三者之间关系图

由此可以得出,在劳务派遣的业务中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为:

★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是商业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是用工与被用工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