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业务中应如何认定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
◆分析说明: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务派遣争议当事人资格进行的特别规定[2],该项规定将用工单位纳入到了劳动仲裁当事人范围之内,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的当事人,即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共同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在劳务派遣业务中,由于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劳务派遣单位三者之间,两两分别存在不同的关系,使得用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依靠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来实现,所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为共同当事人。
◆实操建议:
因用工单位的原因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劳务派遣单位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派遣员工发生退回或撤回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如何操作
◆分析说明:
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派遣员工由于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身体条件等原因不能达到用工企业的要求。
◇派遣员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用工企业相关工作条例的情况发生。
◇用工单位项目缩编、任务减少,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控制成本的支出。
◇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合同到期后不续约的。
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员工时,劳务派遣单位除可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辞退派遣员工外,其他情形下不得擅自解除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对于被退回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则有义务承担并支付派遣员工待岗期间的工资。
劳务派遣单位撤回派遣员工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合作过程中,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派遣合作协议的内容,而带来的相关争议与摩擦。劳务派遣单位若受到损失,可向法院起诉用工单位。
◆实操建议: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商业合同十分关键,合同中需明确在不同情况下,派遣员工退回或撤回的解决办法与双方的权责。
◆延展问题:
用工单位因经济性裁员,将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能否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分析说明:
此种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完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此外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若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将员工合理安排到其他企业,则可以通过协商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得到员工的认可与同意。若劳务派遣单位此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操建议:
劳务派遣单位为避免损失,要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商业合同之前,就发生裁员后的相关处理进行沟通,目前较为常见的处理方式为: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裁员全部或部分费用,一般这种情况多为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收取了裁员的风险金,以确保在发生裁员的时候,可以从总体合作利润中划拨相应的费用进行赔付。
◇用工单位自行承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发生裁员情况后,所产生的员工遣散费用由用工单位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