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用工的区别
2025年09月26日
三、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用工的区别
非全日制用工由于其具有较为灵活的特性,并且在操作方式上与劳务用工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所以往往两者会产生一定的混淆。虽然两者都是用工,但其实是有较大区别的。
①法律适用主体不同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和调整,所以双方不论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签约的合同,都属于劳动合同。
劳务用工关系,本质上讲它是一种商业合作的关系,并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范和调整。所以双方所签署的合同属于民事范围的劳务合同。
若劳动者在工作中出现相关的工伤与仲裁情况的话,则应分别按照《劳动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②劳动关系的主体不同
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受雇方必须是符合相关劳动条件的自然人。
劳务用工关系中,对于用工方与受雇方则无严格的要求,可以都是用人单位,也可以都是自然人。
③管理权限的不同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接受其管理,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劳务用工关系中,提供劳务服务的人员则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与制约,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双方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