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企业用工可以采取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用工的方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用工的特征如下:

①订立合同方式灵活:非强制性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双方当事人可以仅订立口头协议,双方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得约定试用期,这也体现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

②劳动关系建立灵活:可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一般来说全日制的员工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③工作时间灵活:“一般情况下,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个小时。”在上述规定的时限范围内,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可由用人单位灵活自主决定。

④薪资发放灵活:工资报酬支付周期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且不得低于所在城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⑤社保缴纳灵活:一般情况下,企业只需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即可,员工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员工可以根据个人的需要,自行缴纳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

⑥解约方式灵活:在全日制用工模式下,解雇保护标准严格,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等方可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违法解雇的不利后果。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关系,此外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结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可以对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进行比较,具体比较如下:

表3-2 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