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方的努力方向与改善思路

2.员工方的努力方向与改善思路

(1)做斜杠青年,利用“课余时间”增加收入;

(2)自由职业,来去自由,不受约束;

(3)过渡性就业,后期依旧要找到稳定的全职岗位;

(4)成为企业合伙人,共同经营企业;

(5)自我创业,实现价值。

不过作为员工方,在灵活就业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如下几点问题:

★个人人身安全问题

不论采取任何就业方式,都不能忽视个人人身安全问题,在工作中要确保岗位与任务的发布方可以提供相应的安全说明与安全规范的培训。

★个人社会保险问题

社会保险是灵活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因为“灵活”就不关注个人利益问题,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缴纳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身份隶属关系问题

核心把握住“就业”这个关键词,只要是涉及到就业,就涉及与雇主方的劳动关系与身份认定的问题,明确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亦或是合作关系,便于出现问题后,可以按照不同的身份关系,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

“灵活用工”与“灵活就业”是在经济环境的变化与人们社会观念的改变过程中兴起并发展的,它们区别于之前稳定且固定的劳动关系,很多学者将其称为“非典型劳动关系”,在非典型的劳动关系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非典型劳动关系与民事劳务关系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这样就造成了出现相关劳动仲裁后,法院在判决的过程中,难以适用传统典型的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情况。

但“灵活用工”与“灵活就业”在现阶段是我国社会化用工与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劳动者与单一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逐渐演变成为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之间的多重劳动关系,或者演变成合作经营、协作发展的经营关系势必是一个趋势。在此过程中需要国家从立法层面、行业规范层面、政策支持层面共同突破,才能使“灵活用工”与“灵活就业”的操作更加合法合规,保证各方的利益。未来,“灵活用工”与“灵活就业”将走向何处,我们拭目以待。

知识链接[2]

新就业形态政策梳理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和商业模式脱颖而出,并为灵活就业创造大量机会。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灵活就业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发展“新就业形态”有利于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就业弹性、增加劳动者收入,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内容。我们对2015-2020年间“新就业形态”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以便更好把握政策脉络,进一步发挥新就业“稳定器”和“蓄水池”的作用。

2020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新就业形态”也是脱颖而出。要顺势而为。当然这个领域也存在法律法规一时跟不上的问题,当前最突出的就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问题,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等。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

2020年5月28日

李克强总理表示,“现在新业态蓬勃发展,大概有1亿人就业。我们的零工经济也有2亿人就业。不仅要采取更多扶持政策,而且要打破那些不合理的条条框框,让更多新就业岗位成长起来。”

2015年5月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

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将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2015年7月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创新驱动作用,发展便民服务新业态。发展共享经济,规范发展网络约租车,积极推广在线租房等新业态,着力破除准入门槛高、服务规范难、个人征信缺失等瓶颈制约。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文化、媒体和旅游等服务,培育形式多样的新型业态。

2015年10月

《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加大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力度”,这是“新就业形态”这一概念的首次提出。

2016年3月

《201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扶持。”

2016年7月

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对平台司机的户口、车辆牌照和车辆要求等资格进行了规定。

2016年7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给予网约车合法地位,支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断创新规范发展,明确平台公司应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具备的营运条件和需规范的经营行为。

2016年11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多部委《关于开展东北等困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提出移动出行专项帮扶活动计划,鼓励网约车平台——滴滴出行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试点城市受煤炭和钢铁工业去产能影响的工人或失业工人提供就业援助。

2017年3月

《201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完善就业政策,加大就业培训力度,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今年高校毕业生795万人,再创历史新高,要实施好就业促进、创业引领、基层成长等计划,促进多渠道就业创业。”

2017年4月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

2017年7月

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指出分享经济能够有效地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方便人民的生活,并强调了“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分享经济调控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政府将鼓励分享经济的创新,同时以宽容和审慎的方式监管该领域。

2017年10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

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各业态和互联网的深度融合,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运用互联网技术探索开展跨界服务模式。更大的市场空间与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动将加速灵活用工行业的蓬勃发展。

2018年3月

《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提出运用“互联网+”发展新就业形态。

2018年8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将微商从业者、直播卖货、网红卖货等各种通过互联网从事销售商品与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定义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该法进一步明确了B2B电商网站经营者的资质资格要求。

2018年9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稳定并扩大就业的指导意见》

强调数字经济的发展应着眼于增加就业,改善产业结构,加快劳动者技能向数字化技能的转化,并要求政府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完善,制定与新业态有关的劳动政策,切实保护工人的权益。

2018年10月

《中国工会十七大报告》

“推动适应新业态的用工和社保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平台用工等新就业形态劳动标准体系。”

2019年2月

国家卫健委《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确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6省市进行“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方案》对平台主体资格、护士资历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2019年3月

《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成长。加快在各行业各领域推进“互联网+”。

2019年4月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做出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2019年8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要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模式、新业态向各领域渗透,创造新职业、新工种和新岗位。

2019年12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提出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20年3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

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2020年4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实施灵活就业激励计划。推动大力发展共享经济、数字贸易、零工经济,支持新零售、在线消费、无接触配送、互联网医疗、线上教育、一站式出行、共享员工、远程办公、“宅经济”等新业态,疏通政策障碍和难点堵点,鼓励发展共享员工等灵活就业新模式。

2020年4月

国家发改委“培育数字经济新业态、鼓励灵活就业”

开展数字经济新业态培育行动,在卫生健康、教育等领域培育新业态,实施灵活就业激励计划,降低灵活就业门槛,鼓励创新创业。支持互联网企业、共享经济平台建立各类增值应用开发平台、共享用工平台、灵活就业保障平台。面向各类灵活就业者,提供多样化就业服务和多层次劳动保障。

2020年5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将浙江、广东、湖北、山东等7个省15个地区列为全国首批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地区。

2020年5月

《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我国包括零工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数以亿计,今年对低收入人员实行社保费自愿缓缴政策,涉及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

2020年5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数字平台经济促就业助脱贫行动”

以“平台经济促就业脱贫增收奔小康”为主题,旨在依托数字平台经济企业,努力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集中提供一批灵活就业、居家就业、自主创业、务农增收机会。该行动将从5月下旬持续到9月底。

【注释】

[1]https://baike.baidu.com/item/灵活就业人员/4489158?fr=aladdin

[2]滴滴发展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