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业务中用工单位能否与派遣员工约定试用期

8.劳务派遣业务中用工单位能否与派遣员工约定试用期

◆分析说明: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企业在招聘录用员工的时候为了对员工的工作技能、工作态度、岗位匹配能力等进行综合的考察,往往会约定一个考察期限,来综合评估员工,避免由于招聘的偏差而导致企业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此外员工也可以在考察期期间,来评估企业是否适合自己,达到双向选择的目的。

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是不能单独与派遣员工约定试用期的,因为用工单位是实际用工方,派遣员工向用工企业提供劳动,而不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动,所以这个试用期要跟用工单位沟通后方可拟定,这样也是为了保护用工单位的利益。如果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被用工单位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工单位可以将派遣员工退回,但是在拟定相关试用期条款的过程中,需要让派遣员工知晓相关的内容,这样可以确保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以及派遣员工的共同利益。

◆实操建议:

派遣员工试用期的约定需要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针对岗位的情况提前沟通好。在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务派遣单位应主动告知其试用期的期限以及工作内容,此外用工单位也要跟劳务派遣单位就双方约定的派遣员工试用期条款保持一致性,避免造成误会。

◆延展问题:

实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

◆分析说明:

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利用自己学到的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以达到提升个人综合素质、增强工作适应能力的一个过度性时期。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与工作要求的一种规定相应期限的考核,劳动者在此期间也可以对公司与工作进行评估,来判断其是否符合自身的求职与就业的标准,考核是双向的。试用期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与规范。

实习期与试用期的具体区别如下:

表1-2 实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

◆实操建议:

实习期主要针对的是学生工的操作,在学生工操作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充分地理解与运用相关的政策,另一方面由于学生的特殊性,核心是关注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企业在对员工试用的过程中需要尽快对员工进行胜任力的判断,切忌试用期滥用,从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用工风险。

【注释】

[1]https://baike.baidu.com/item/劳务派遣/305258?fr=aladdin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