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是否可以通过自设或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方式,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

6.用工单位是否可以通过自设或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方式,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

◆分析说明:

由用工企业自己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方式,属于逆向劳务派遣操作。此种逆向操作实际上是借劳务派遣名义掩盖与规避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并且逃避应承担的相应社保、公积金等费用的“假派遣”操作。《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实操建议:

用工单位自己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但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若采取市场化的操作,为其他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则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