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日军投降

香港日军投降

9月16日,香港日军向香港英军司令兼临时军政府长官哈考特海军少将投降,日军出席者有第23军司令兼香港占领地总督田中久一的代表山津善九郎大佐(总督部参谋)、香港防卫队司令冈田梅吉陆军少将、海军第2遣华舰队司令藤田类太郎海军中将,冈田梅吉与藤田类太郎在投降书签字(田中久一于同日在广州向中国第2方面军司令张发奎签字投降)。

历史记载中,只能说香港日军向英军投降,而非向东南亚战区投降,这是关乎中国战区的权益与面子问题。

中、英关于香港主权的争议早在1943年美、英等国放弃在华利益时发生,英国认为香港非通商口岸制度下的产物而拒绝放弃香港。美国政府拟定《第1号命令》时有一个原则,即以军事行动解决受降问题,然后再处理政治问题,如千岛群岛就是,只是因斯大林坚决不同意而改为军事、政治一块儿解决。台湾本属西南太平洋战区,为什么径直划给中国战区受降?这可以理解为美国对中国的友好,或美国所得地盘太大乐于做顺水人情。

《第1号命令》初稿没有专门提及香港受降权归属,因为按照先军事受降、再政治处理的原则无须多言。1942年初中国战区成立时其作战区域当然包括香港,并应有英国政府的认可。日本陆军香港占领地总督部(下辖香港防卫队)由广州的第23军兼任,日本海军第2遣华舰队(下辖香港方面特别根据地队)隶属上海的中国方面舰队,怎么看香港由中国战区受降都是没有疑义的。所以,8月20日中国战区公布16个受降区及受降主官(台湾地区陈仪9月3日公布),第2方面军司令张发奎负责“广州香港雷州半岛海南岛”受降。

但是,英国绝不同意中国战区受降香港,中、英两国关于香港受降权争议经历了复杂的外交过程,当然也少不了美国政府的插手。最终结果的演变过程是:

8月31日中国陆总致冈村宁次备忘录转述蒋中正命令授权英国海军少将哈考特对香港九龙日军受降,派罗卓英中将代表中国、威廉逊上校代表美国出席受降式。

日军大本营9月2日《大陆命特1号》(当然就是盟军最高统帅部的意思)单独列出哈考特受降香港日军。(https://www.daowen.com)

9月4日中国陆总再次公布各地区受降主官,增加列出第17项——香港受降主官哈考特,即在不能获得香港受降权时将英军受降主官作为中国战区委派,张发奎第2方面军受降地因此改名为“广州海南岛地区”。

9月9日南京受降典礼后中国陆总《军字第一号命令》下令16个受降地区日军指挥机关改称日军官兵善后联络部并公布部长名单,该命令第10条是“香港地区日军之善后处理,由英国海军少将哈考特(Harcourt)规定之”。

为什么那些从中国方面看来合理的推导都没有实现?

其实,中国人的内心并非仅仅到香港去过一下对日受降的瘾,而是设想藉此或可收回香港主权。而英国人对于受降权与占领权的理解是:对于四大国来说当然首先是原属各国的还归各国,需要协商的只是原来不属于四大国的,而香港是属于英国的——问题就复杂在这里。英国本身是四大同盟国之一,香港的法律地位又有割让与租借两者纠结。换句话说,中、英关于香港订有割让、租借条约(法理困难)而英国又是同盟国之一(大国关系)两大因素是不幸地同时发生着,主权问题的解决尚不到时机。如果把香港受降权与香港主权分开来看,问题是不是会很简单?中国如果仅仅争到一个受降权、受降后即撤出——如同法属越南北部的模式,则执行难度必定很大,而面子却不仅争不到、反可能是丢份。或许中国可以强行进入造成既定事实,由于可利用同盟国关于战区与受降区域划分的合法性,又有地理的便利,得手的可能性诚然很大,但后果肯定会非常严重。

后人对香港受降事件有各种评说。关于盟国间交涉的最后结果,有的研究者津津乐道于“哈考特以代表英国政府和中国战区最高统帅蒋介石的身份”受降,或是中国“委派英国第11舰队(实为太平洋舰队第11航母分遣队)司令哈考特受降”。但这些只是冠冕堂皇的政治说词,到了军事指挥官那里就成了一句空话(出席香港受降式的中国代表是潘国华少将,而不是8月31日指派的罗卓英中将)。真正的受降总导演是麦克阿瑟,他才不会理睬文职官员那些酸腐的条款,受降作为一项军事行动只能听命于军事指挥官。早在8月24日麦克阿瑟即宣布香港地区由哈考特受降,日军9月2日《大陆命特1号》单列一条:中国派遣军管辖的香港地区向英国海军少将哈考特投降,没有注明哈考特的职务,没有说明哈考特隶属于美中英苏澳五国六位受降主官中的哪一位或代表谁,因而全部受降主官也由6人变为7人。显然这一说法是麦克阿瑟塞进的私货,是对《第1号命令》原意的篡改。蒋中正只能将悲愤写在日记中:“英国强行重占香港,不许我军接收,并拒绝我委派其英国军官接收香港之指令,痛愤无已。”

至于有人提出将香港岛、九龙和新界分别处置以解决受降权、主权问题,只会徒然增加更多麻烦。事实上,39年后中、英双方处理香港问题时深知分别处置之麻烦而采取完全回避香港岛、九龙和新界在法律上差别的态度,不说中国的“收回”与英国的“交还”基于什么具体背景或条约,选择的交接时间虽然恰值租约到期,但双方都无意提及此一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