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时期的法规
2026年02月18日
(十)清代时期的法规
清代(公元1644~1911年)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也是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统治的开端。清朝政权机构以满洲贵族为核心,以满汉地主阶级联合统治为基础。中央集权达到空前的高度。清朝的国防与军事制度,是在进一步完善原有的八旗制度和发展明朝镇戍制而建立绿营兵制度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八旗兵制和绿营兵制是清朝前期和中期军事制度的基本内容。清朝后期,由于外国资本主义列强的相继入侵,使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随着晚清政局的演变,人民群众反侵略反封建斗争的风起云涌,八旗、绿营兵的瓦解,湘军、淮军的崛起,清朝迫于内外形势的压力,从维护统治阶级长远利益出发,开始学习西方的先进军事制度,引进洋枪洋炮,兴办洋务,改革军制,创设新军,从而使中国古代军事制度向近代军事制度转化。清代法规的主要形式是律例、则例、会典,以及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单行法和仿照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制定的部门法。其中:《钦定吏部则例》主要是各部的职掌、官员的铨选和品级,以及对各部违法行为的处分;《钦定户部则例》内含兵饷;《钦定中枢政考》主要是武职品级、升迁和军政等。嘉庆时期,按内容分为八旗则例、绿营则例、处分则例三大类,具有军律的性质。《钦定工部则例》主要是乘舆、仪仗、军器、军火制造等法规;《兵部督捕则例》主要是军事刑法。乾隆五年(1740年)编成的《大清律例》,是清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大清律例》的篇目与《大明律》的篇目相同,仍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其中《兵律》设卫禁、宫卫、军政诸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