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律的立法程序

(一)国防法律的立法程序

国防法律的制定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制定程序通常与国家立法程序相同,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国防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议案是国家立法机关开会时,提请该机关列入议程讨论决定的关于法律制定、修改或废除的提案和建议。一般是由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的。立法提案权是法律规定的一项专门权利,任何个人单位,没有法律的授权,就不能享有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议案的权利。法律议案的提出是法律制定的第一阶段。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也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名以上可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2.国防法律草案的讨论

法律草案的讨论,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议和讨论,是法律制定的第二阶段,也是国防立法民主化的重要环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法律草案正式讨论之前,提出国防法律草案的机关或人员要指派负责人向国家立法机关说明草案的基本精神、内容及立法的意图,以便代表进行充分酝酿和讨论;二是讨论法律的基本形式是小组会,同时有代表团会议、主席团会议和全体会议;三是为了保证代表充分行使立法权,对国防法律草案发表各种意见,以实现自己的职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https://www.daowen.com)

3.国防法律的通过

法律的通过,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经过讨论后表示正式同意,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法律,是法律制定的第三阶段,也是整个立法程序中最重要和最有意义的阶段。为了保证国防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国防法律的通过,需要代表机关的一定法定人数的赞成。国防法律有基本法律和法律,它分别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根据我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国防法律和其他法律一样,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防法律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通过法律议案的表决方法,一般分为公开和秘密两种。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通常通过国防法律的方式,主要是举手表决。

4.国防法规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将通过的法律用一定的形式予以正式公布,是法律制定的最后一个阶段。法律的公布同法律效力有密切的联系。国防法律被通过后,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通知公民和国家机关,这一法律才具有效力。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生效的日期,我国采取的是由法律自身规定,一般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是,有的法律公布的时间与法律生效时间并不完全一致,有的是要经过一定的准备施行时间。这取决于法律本身的具体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于1990年2月23日由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条例》明文规定:“本条例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国防法律的公布,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为主要方式,同时《人民日报》和新华社公开发表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