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封建制)时期
2026年02月18日
(二)中世纪(封建制)时期
西欧 西欧的封建制是先后形成的,其法律制度也分为早期、发达时期和晚期三个阶段。早期主要盛行由习惯法写成的日耳曼成文法,以统称“蛮族法典”的《撒利法典》、《西哥特法典》及《盎格鲁撒克逊法典》等为代表。发达时期与晚期,日耳曼法与罗马法融合形成新的大陆法系。在不列颠岛上,则创制了适用全国的“普通法”新的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形成强烈对照。此外,教会法对西欧封建法律影响也很大。
东欧 在公元五世纪以后,东罗马帝国及拉巴河、波罗的海沿岸斯拉夫人均开始逐步向封建社会过渡。俄国从公元九世纪末建立了封建的罗斯国。对这些地区影响较大的是罗马法及教会法。
阿拉伯地区 主要以《古兰经》为渊源的伊斯兰法为主体的独特法律体系。(https://www.daowen.com)
欧洲其他国家及美洲、澳洲、非洲等地则还处在奴隶或原始社会。
中世纪时期的国防法规寓于其他法律之中。主要内容有:关于兵役制度的规定(法兰克查理大帝的《军事敕令》);关于兵、官违反职责及其处罚规定(早期《盎格鲁撒克逊法典》、《查理大帝敕令》、英国《大宪章》);关于军事装备辎重运输规定(《英王亨利二世敕令》、《查理大帝敕令》)。
除上述散见的国防法规外,到公元12世纪以后,欧洲开始出现了单行国防法规。1181年英亨利三世制定、颁布了关于重建英格兰民兵和国家防御力量的《军事武装令》。1527年英皇斐迪南一世编制了一批关于军事的条例,目的在于加强军纪,内容有禁止士兵随意掠夺、洗劫城市,军备物资归皇帝所有等。在英国国内战争时期,还颁布过适用于皇家军队与议会军队的军事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