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婚姻受法律特殊保护
某后勤部助理员葛保生,在某市郊区办事处找了个姓于的漂亮姑娘,大伙都羡慕他有福气。
然而,外表美不等于心灵美。婚后,于常与办事处的男青年嬉笑打闹,一个姓李的男小伙见于作风不检点,虽明知她是现役军人之妻,但却对她千般引诱,终于与之发生了两性关系。此后,李经常进入于的宿舍。为了避免他人发觉,从1985年12月起,两人在附近一农村租了一间房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间,李、于还互相赠过现金、饭票、衣袜等物品。
1986年4月,葛保生回家探亲,李继续与于在一起鬼混,并对于进行挑拨说:“你故意找他的岔子,迫使他提出离婚。”还帮助于起草了离婚申请书。在李的纵容下,于多次借故与葛吵闹,进行人身污辱,甚至将葛的饭碗摔在地上。葛一忍再忍,而李、于反以为他软弱好欺,两人更加肆无忌惮。有一天晚上,当李与于再次幽会时,被葛当场抓获。
1986年5月,葛保生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于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并挑拨、唆使于与葛离婚,其行为破坏了军人的婚姻家庭,造成了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处李有期徒刑。所谓破坏军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构成这种犯罪,一是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故意与之同居或结婚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李的行为符合破坏军婚罪的特征,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为了保卫祖国的安全和人民生活的安宁、幸福而远离家乡和亲人,他们的婚姻受法律的特殊保护,这是党和国家对现役军人的关怀。如果有人故意破坏军人的婚姻关系,法律是不允许的,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每一个公民都应懂得这一法律常识。当然,作为我们军人来说,倘若生活中一旦遇到第三者插足,一定要冷静下来,找出问题的症结,依靠部队组织和地方政府处理,切不可凭借一时的感情冲动,采取粗暴态度,做出某些违法的事情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