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规、规章的立法程序
国防法规、规章的制定,主要是指军队内部的立法活动。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军队制定国防法规、规章的基本程序,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规划和计划
(1)国防法规以及需要由军队拟订的法律草案、军事行政法规草案的立法规划、计划,由中央军委法制局编制,报中央军委审定。
(2)军委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各军兵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需要列入中央军委立法计划项目的立法建议,由军委法制局综合研究、统筹规划,并拟订立法计划,报中央军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3)军事规章以及需要由军队拟订的军事行政规章草案的立法规划、计划,由军委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各军兵种、各军区根据军事法规,军事行政法规的要求和中央军委的立法规划、计划以及其所属部门的立法建议编制并组织实施。
(4)各单位上报的立法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重要法规的立法建议,须由本单位负责人主持会议审议后上报。其内容应包括:法规名称、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主管机关、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机关、法规草案报送上级机关的时间、起草单位及起草负责人等;
(5)立法规划、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补充时,执行单位应提出书面建议,说明理由,由原编制规划、计划的机关负责调整。军委法制局和各单位负责法制行政工作部门,对本级的立法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起草
(1)列入各级立法规划、计划的法规,由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起草。重要的法规,其主要内容涉及几个部门业务的,由负主要责任的部门或者负责法制行政工作的部门组织起草,其他参加起草的单位应当积极协助。
(2)法规通常应包括:名称、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部分。法规的内容用条文表达。每条通常包括一项独立的规定,可以由若干款组成。款下可以分项、目。条文较多的可以根据其篇幅并考虑各项规定之间的有机联系分编、章、节。
(3)法规的措词必须使用规范性语言,符合语法规则,文字必须简洁、明晰、准确。在法规中,对同一概念应当使用同一词汇表达,以保证法规用词的统一。
(4)起草的法规对某一事项作出的规定与其他法规不一致,或者将取代现行法规的,应当写明新规定的效力范围,而被取代的法规必须在新起草的法规中被写明予以废止。
(5)法规草案拟出后,应将草案连同简要说明印发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对各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充分考虑,并通过对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吸收其合理部分;对有争议的问题,应通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经协商仍有分歧的问题,上报时要说明情况和各自的理由。
3.送审与审定(https://www.daowen.com)
(1)呈报法规草案,由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单位联合呈报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并以单位的正式文件上报,同时附送草案的说明和有关材料,主要包括与该法规内容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和领导同志的指示,以及国外的有关法规等。
(2)法规草案的说明通常应包括的内容有:起草的依据和简要经过;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并特别指明现行规定的不足;对主要条款的解释,并特别说明新规定的实质及合理性;各有关单位对草案的意见,以及对不同意见协调的结果;该法规与现行有关法规的关系;关于发布机关和发布方式的建议等。
(3)报送中央军委审定的法规草案由中央军委法制局负责审查,或者由中央军委授权的有关部门或组织负责审查。报送国务院、中央军委共同审定的法规草案,按各自的审查程序协同办理。审查法规草案,应当注意听取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组织必要的调查和论证,有关单位和部门对此应予以协助。
(4)中央军委法制局对法规草案进行审查后,可根据立法条件成熟、基本成熟和不成熟等几种不同情况作出具体处理。对需要立法的法规草案,提出审查报告,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如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立法的原则;内容是否符合起草的要求;立法的必要性及内容的可行性;与有关部门协商及进行修改的情况和审批建议等,并报中央军委审定。
(5)拟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由中央军委发布的军事法规,应当经中央军委常委会议讨论审定。拟由国防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委有关总部、国防科工委联合发布的军事行政法规,拟由中央军委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各军兵种发布的军事法规,可以由中央军委领导直接审批。
(6)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法规草案时,呈报单位或者起草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起草说明,中央军委法制局或者受中央军委授权审查的部门或组织的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审查说明。需要提请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经中央军委常务会讨论通过后,由中央军委主席签署议案。
4.发布
(1)军事法规由中央军委主席发布,或者经中央军委批准,由中央军委主管总部、国防科工委、军兵种的最高首长发布。军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和中央军委主席联合发布,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委主管总部、国防科工委的最高首长联合发布,也可以由国防部长发布。军事规章由中央军委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各军兵种、各军区最高首长发布。
(2)法规通常以发布令的形式公开发布。涉及军事秘密不宜对外公开的,以文件形式发布。法规的发布令包括批准机关和发布机关、序号、法规名称、通过或者批准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项内容。
(3)军事规章、军事行政规章发布后,应按规定将该规章文本、备案报告和说明报送中央军委备案。报送中央军委备案的军事规章,由中央军委法制局负责审查,经审查发现与上报法规有抵触时,应当提出责成发布机关修改或者撤销该规章的建议,经中央军委批准后,由中央军委法制局函告原发布机关。
5.修改和废止
(1)法规在执行中,各执行单位和法规主管部门可根据法规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向原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和废止法规的建议。
(2)法规的修改和补充,应由制定该法规的机关以同一等级的法规确定。法规的废止,必须由制定该法规的机关或者该机关的上级机关以同一等级或者更高等级的法规确定。
(3)修改法规只能涉及该法规的个别规定;如需要改动法规的一般原则或者大部分规定,则必须将该法规全部废止,重新制定和公布新的法规。如果由于情况的变化,某一法规实际已停止适用,原发布机关仍须正式宣布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