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待

(二)优待

根据国防法规的规定,对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从生产、生活和社会福利诸方面,将给予照顾和优待。

1.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

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在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或接到军人在部队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喜报时,应组织人民群众给他们的家属贺喜;新年春节期间,组织人民群众对军属进行慰问。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实行免费邮寄。

军人家属在与群众同等条件下,享受下列优先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职工;学校、训练班录取学员时,以及在中等以上学校享受助学金待遇;社会救济款的领取;向信用社借贷;分配使用公有住房;农村建房材料的分配。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发放定期优待金、优待口粮和其他实物;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生活困难的由县、市、直辖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义务兵家属因疾病、灾害等特殊情况,生活临时发生困难时,所在乡、村或工作单位应酌情给予补助;所在乡、村或工作单位难以解决时,由县、市、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抚恤事业费内给予临时补助。

现役军官和个别志愿兵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可以随军,是农业户口的,随军后可改为城镇户口。驻边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中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军官,家属在农村符合随军条件的,按照规定可以在原籍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为照顾老年军官的生活,规定现役军官年满50周岁身边无子女的,可以调一名有工作的子女到军官所在地。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对居住农村的军属,乡、村应当安排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农副业生产,对他们中的辅助劳力和半劳力在分工分业上给予照顾;入伍前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义务兵,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随军前有正式工作的现役军人家属,随军后,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有正式工作的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在军人调动工作时,可随同前往。

现役军人随军的子女需要在本地的中、小学上学的,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应优先安排入学。

义务兵家属因病需要治疗的,当地医疗单位应优先予以治疗,医疗费自理。义务兵家属缴纳医疗费有困难的,由当地县、市、市辖区卫生部门酌情减免。

2.对革命烈士家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

革命烈士家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除享受国家抚恤外,还依法享受国家和人民群众给予的各种优待。(https://www.daowen.com)

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和优待。享受国家抚恤金后生活仍然有困难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属于无依无靠且无劳动能力的孤老、孤儿,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集中供养,或组织群众照顾,切实保障其生活。对于需要入托和入学的孤儿,当地政府应当帮助他们入托和入学;对家居农村的烈士家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乡、村应当安排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农、副、工业生产,对他们中的辅助劳力和半劳力在分工分业上给予照顾;革命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的随军家属离开部队后,接收地的人民政府应准予落户,并在住房和工作等方面予以妥善安置;在遇有自然灾害时,革命烈士家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领取社会救济款、物的优先权;在分配使用公有住房和分配农村建房材料时享有优先权。

在与当地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优先权。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政府安排其中一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革命烈士家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发展生产经营,劳动致富。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从国家银行和信用社贷款的优先权。

费用和劳务的减免。居住农村领取长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乡、村应对他们免费供应口粮;革命烈士家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因病需要治疗,当地医疗单位应当优先予以诊治。本人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县、市、市辖区卫生部门应酌情减免;革命烈士子女在国家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入托,免收保育费;在国家举办的中、小学上学,免收学杂费,并在中等以上学校优先享受助学金和学生贷款;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免服义务工。

入学和参军优待。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入学和参军优先权。革命烈士家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子女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适当放宽,优先录取;其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一人入伍。

精神上的慰问和关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国家的优抚政策,教育干部、群众尊重和关怀革命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新年、春节期间,组织人民群众对他们进行慰问。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要关心革命烈士家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进步,经常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帮助他们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勉励他们戒骄戒躁,密切联系群众,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3.对革命伤残军人的优待

革命伤残军人在伤病医疗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生活福利上享受国家和群众的优待。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对领取残废抚恤金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其口粮、食油和副食,应按照当地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家居农村领取残废抚恤金的二等革命伤残军人所分得的口粮和其他实物,如果低于一般村民的水平,差额部分由乡、村给予补足,并由革命伤残军人按分配价格付款,如果分配口粮不足规定标准,差额部分应予补足;家居农村不能安排工作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国家增发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革命伤残军人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领取社会救济款、信用社贷款和分配住房及农村建房材料的优先权;享受抚恤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生活上仍然有困难的,由当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居住农村的革命伤残军人一律免服义务工。

就业入学方面享受国家优待。因战、因伤残废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要求参加工作的,县、市和市辖区的劳动、人事部门可在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分配其力所能及的工作;从事生产经营的革命伤残军人,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从国家银行和信用社贷款的优先权;自愿参加农业劳动的,应给予鼓励,并由乡、村在分工分业上给予照顾;革命伤残军人报考训练班、中等以上院校,在与群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优先获得中等以上学校发放的助学金。

交通旅行优待。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含卧铺)、轮船、长途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残废军人证》优先购票,并按照票价对折优待。

精神上的慰问和关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国家的优抚政策,教育干部、群众尊重和关怀革命伤残军人。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在“八一”建军节和新年、春节期间,组织人民群众对他们进行慰问,要关心革命伤残军人的进步,经常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帮助他们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勉励他们戒骄戒躁,密切联系群众,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