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军事训练
兵役法规定,民兵预备役人员、高等院校的学生和高级中学、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生应当接受和实施军事训练,以提高军事素质,为服役打下一定的基础,也为战时动员征召作准备。兵役法对不同对象的军事训练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对不同的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的规定:(1)未服过现役的基干民兵,在15~20岁期间,应当参加30~40天的军事训练;专业技术民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2)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根据需要,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3)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3~6个月的军事训练。这些规定,对于提高预备役人员的军事素质,适应战争的要求是十分重要的。此外,为了保证战时的需要,在非常时期,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应急军事训练。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以及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生,依法进行军事训练,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通过军事训练,可以使广大学生学到必要的军事知识和军事技术,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预备役军官,储备后备兵员打下良好的基础。另外,通过军事训练,可以激发学生的爱国主义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加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促进学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目前,许多地区不仅对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以及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生,依法进行军事训练,而且组织初级中学和小学的学生参加军事训练,使学生从小就了解军事知识,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高等院校学生的军事训练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学生进行普遍的军事训练,男女学生都应参加,主要进行基本军事训练,学习必要的军事知识和掌握一定的军事技术,增强国防观念。另一种是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即在普遍进行基本军事训练的基础上,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进行一定时间的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可服军官预备役。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负责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高等院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主要是为了使学生了解一般的军事常识和掌握一定的军事技术,为他们毕业后应征服现役或预备役打下基础。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根据需要配备军事教员,负责实施军事训练,或由部队派出军事人员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对参加军事训练的预备役人员,为了不过多地影响他们的经济收入,在参加训练期间给予一定的补贴。兵役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预备役人员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福利待遇不变。农村的预备役人员,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同等劳力的收入给予误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