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具有以下职权:第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第二,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三,对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有选举、决定和罢免权;第四,对国家重大事项有决定权;第五,对中央机关有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有权根据宪法原则和立法程序,对国防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或颁布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以下职权:第一,立法权,即制定和修改废除应该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第二,法律解释权,即对于那些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定;第三,监督权;第四,重大事项决定权;第五,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遭受武装侵略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有权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立法的实践,凡属于基本军事法律和军事法律,均需经过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制定。其中全国人大制定的是军事方面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是军事方面的单行法律。主要规定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中带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以及效力涉及全国的问题。其具体范围包括:(1)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必须由军事法律规定的问题。如国家最高军事机关的组织体制及职能、军事司法机关的设置和权限、国家在战争时期的有关规定等;(2)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方面的基本制度。如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的防卫制度,国防动员制度、军事设施的保护制度等;(3)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国防经济制度、国防科技制度、国防教育制度、武装力量的体制编制等;(4)有关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义务,以及与公民有切身利益关系的重大问题。如兵役制度、现役军官服役制度、军官军衔制度、关于军人行使选举权的制度等,都要通过军事法律作出规定。同时,凡涉及到对军人的人身强制,包括拘留、逮捕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由于它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必须通过军事法律作出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能的基本特征是:(1)立法程序严格,通常要通过提出法律草案、审议法律、通过法律、公布法律等四个过程;(2)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广泛,法律规范效力适用于国家管辖的整个疆界,或国家的整个武装力量,具有较强的稳定性;(3)效力等级高,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军事法规和规章,是制定其他有关国防和军事规范性文件的基本依据。其中全国人大制定的军事基本法律高于其常委会制定的军事法律。军事法律不得同军事基本法律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