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革命烈士、伤残军人优待与抚恤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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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1980年4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给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负伤致残的退伍残废军人安排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1980年5月16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解决边防海岛和边远居民区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 (1981年6月5日);
国务院关于对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负伤致残的残废民兵、民工安排工作问题的复函 (1982年4月1日);
关于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通知 (1985年1月10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的牺牲、病故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1986年2月1日中央军委批准);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 (1986年3月27日国务院批准);
关于在乡参战特、一等残废民兵、民工病故后其遗属待遇问题的复函 (1986年6月19日民政部优抚局发布);
关于印发《全国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1987年5月20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布);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总理令第八号公布,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个部门关于稳定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科技队伍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984年6月11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防科工委等五个部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984年6月11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防科工委等五个部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批转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个部门关于稳定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科技队伍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1985年1月8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