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参战支前

(二)战时参战支前

根据宪法和兵役法的规定,在战争发生时,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御侵略,国家要由和平状态转入战时状态,进行战争动员,采取一切非常措施,统一调动国家的人力、物力、财力为战争服务。战争动员涉及到国家的经济、政治、军事教育、外交等诸方面,是关系到国家安危的大事,也是军事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战时动员进行的好坏,对战争的进程和结局均有重大影响,是夺取战争胜利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战时动员包括战时征集和支前参战。

我国《兵役法》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命令后,现役军人必须立即停止复员、退伍和转业;正在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返回原所在部队待命;预备役人员应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应召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36~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对上述规定,每一个公民都应熟悉和了解,坚决执行。在战争爆发时,适龄公民应积极响应祖国的号召,踊跃参军参战,为保卫祖国英勇杀敌。(https://www.daowen.com)

保卫祖国的安全,不仅是军人的义务和责任,也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战时动员除了征召公民服现役外,还要根据战争的规模、军事斗争的需要和国家的经济实力,动员国家的整体或部分人力、物力、财力和科学技术力量,将国家的经济和科技体制转入战时轨道,为巩固国防和战争胜利服务。为此,要调整国家经济建设的布局,统筹安排军需生产;重新分配人力资源,保障武装力量动员的需要;对国家的整个国民经济实施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以保证战争的需要;增加军事拨款,加速生产和研制新式军事技术装备。同时,还要动员广大的民兵和人民群众,参加地方的支前工作和防范工作,维护好战时生产和生活秩序,使人民群众尽快适应战争环境,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因此,战争爆发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除了被应征服现役的外,要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当地的军事指挥机关组织,积极参加战备勤务、支援前线作战。如运送作战物资,抢救伤员,保护重要军事设施和交通运输线,参加军警民联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