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褒扬抚恤
为了表彰和照顾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英勇负伤致残和因公牺牲、病故的军人及他们的亲属,国家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抚恤。
1.对革命烈士的褒扬
为了对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进行褒扬抚恤,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公布了《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1980年6月,国务院又公布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这是我国对革命烈士褒扬的基本法规。按照规定,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指战员称之为革命烈士。按其牺牲的性质分为因战牺牲和因公牺牲。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应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中的条件之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对敌作战致伤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由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授予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由部队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授予革命烈士。凡不具备因战因公牺牲的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现役军人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授予革命烈士。革命烈士的家属可称为革命烈士家属。经过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现役军人,由国家民政部发给其家属《革命烈士证明书》。
为了褒扬革命烈士,教育后人,对各地出现的革命烈士,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搜集、整理、陈列革命烈士的遗物和斗争史料,编写《革命烈士英名录》,大力宣传革命烈士的丰功伟绩和高尚品质,使广大人民群众从革命烈士的光辉形象中受到鼓舞和教育。各部队搜集、整理本部队革命烈士的遗物和斗争事迹,对部队进行宣传教育。
2.对死亡人员的抚恤 (https://www.daowen.com)
国家为表示对革命烈士或牺牲、病故军人、残废军人荣誉的肯定和对其家属的关心,制定了有关抚恤的规定。
为表示对革命烈士或牺牲、病故军人和对其家属的关怀、抚慰,并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制定了给革命烈士或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发放抚恤金的制度。抚恤分为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一次性抚恤是国家为表示对死亡军人实用性的抚慰,并帮助解决部分生活困难而一次集中发给一定数额的抚恤金的制度。按有关规定,现役军人死亡后,应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按不同的死亡性质分别确定,并根据当时的抚恤金发放规定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统一由家属所在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是指国家对生活困难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发给一定数额的抚恤金的制度。可以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家属为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定期抚恤金实行基本标准和具体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基本标准依据定期抚恤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国家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基本标准和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死亡军人的家属是孤老或孤儿的,定期抚恤金适当提高。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国家对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在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病故后,还将在规定发给家属抚恤金以外,由国防部发给特别抚恤金。
3.对伤残人员的抚恤
对伤残军人,国家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套完整的伤残等级规定,现役军人因公、因战、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因公、因战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因病致残的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其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一旦退出现役后则不再办理《革命伤残军人证》。伤残抚恤金分为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伤残抚恤金发给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保健金发给继续在部队服现役,或退役以后已参加工作,或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抚恤金的标准以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为参照系数,保证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与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需要专人照顾的革命伤残军人,国家对他们实行特殊抚恤办法,其退出现役后由国家按实施情况,采取由专门设置的机构进行集中供养或由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安置,按规定发给护理费实行分散供养措施供养终身。对因战致残的革命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按照病故军人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现役军人抚恤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