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地方政府的立法职能

(四)各级地方政府的立法职能

我国宪法第100条确认地方各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第116条确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别设有法制机构,负责有关地方性立法的具体工作。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也设有一定形式的法制机构,负责政府中的法制监督和执行工作。我军各军兵种、各大军区所辖部队,有的涉及全国,有的横跨数个省、市、自治区。在地方立法、执法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所在地国防、军队建设利益问题,如果没有相应机构与其协调和联系,解决有关法制问题,既不利于维护军队利益,也会影响军队建设和军政、军民团结。建立国防科工委、各军兵种、各大军区的法制工作机构,对于加强本军兵种、本大军区的法制建设,协调所辖部队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的法制工作,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