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的立法职能

(二)国务院的立法职能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也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其职能之一是负责领导管理国防建设事业,会同中央军委对军队的体制、编制、作战、训练、值勤、工作生活纪律等方面制定或颁布各种军事行政法规。国务院下面专设一个负责领导和管理国防事务的部门,即国防部。

这一等级的法规中,由国务院单独或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称军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和军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出的重要规定。具体制定范围包括:(1)法律规定需要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或单独制定实施办法的以及联合批准颁发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其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2)属于贯彻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的问题。如兵源征集、后备力量建设、军队的基本行为规范、军人的优待与抚恤等;(3)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内,需要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的其他事项。(https://www.daowen.com)

国务院立法职能的特点:以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如果没有相应的现行法律,则直接依据宪法的有关军事条款制定;通常以条令、条例、决定、规定的形式发布;依据法规的性质或内容,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名义签署或单独发布。这一等级的法规中,凡属于调整国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不直接涉及军队和现役军人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单独制定。如《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凡属于调整国防建设领域,涉及军队、军人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相互关系的军事行政法规,则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如《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征兵工作条例》、《人民防空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