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法制机构的职责

(三)军队法制机构的职责

1.军队法制工作机构的性质和主要任务

军队法制机构是各级军事领导机关领导法制建设的办事机构和军事立法的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1)编制本级立法规划,组织有关职能机关具体实施;

(2)审查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法律或法规草案,并向本级领导机关报告

(3)组织、参予起草某些重要法律文件;

(4)检查、研究部队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向本级领导机关提出报告和建议;

(5)组织清理、汇编和编篡法律性的文件;

(6)指导有关职能机关法律草案的拟制,总结和交流立法经验;

(7)开展军事法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和法律咨询活动;

(8)协调军内司法机关和军外法律机构在立法方面的业务关系;

(9)承办上级和本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有关立法事项;

(10)开展同地方法制机构的联系和协作,交流法制工作经验,培训军队法制工作干部和骨干等。

2.军队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与职责

根据我军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军队长期以来的实际做法和情况,军队的立法是一个多层次的立法体制,这个立法层次是: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权制定和颁布涉及国防、军事的军事行政法规;中央军委有权制定和颁布适用于我军武装力量的各种军事法规;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有权制定和颁布适用于本部门、本系统的各种军事规章。多层次的军事立法体制决定了我军法制工作机构分三级设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简称中央军委法制局)是中央军委领导军事法制建设的办事机构,是归口管理全军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业务上直接对中央军委负责。其主要任务是:编制国防立法和军事立法的规划、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审查各部门向中央军委呈报的法规草案;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局做好国防立法和军事立法方面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某些重要法规;检查监督军队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清理军事法规,汇编、编篡军事法规;培训军队法制干部;组织研究军事法学理论,开展学术交流;办理中央军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法制处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法制处是各总部领导法制建设的办事机构和军事立法工作机构,在工作上直接对总部首长负责,并指导总部职能机关的立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编制本部门的立法规划、计划,组织有关职能机关制定全军性规章;审查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规章草案;检查本部门立法和执法情况,并向本部门领导提出报告和建议;协调军内外立法关系;协助本部门有关单位对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法律或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协调做好本部门部队和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所属军事院校的军事法教学和科研工作;开展法规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和咨询活动;参与重要规章的拟制;负责清理、汇编全军性法规、规章;办理中央军委和本部门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等。

(3)空军、海军、二炮、大军区、国防科工委法制处

空军、海军、二炮、大军区、国防科工委法制处应是本军种、本军区和国防科工委领导法制建设的办事机构和军事立法的工作机构,在工作上直接对本级首长负责,并指导本级职能机关的立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编制本系统立法规划、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专业性、地区性的规章;承办本系统向军委和三总部提出的规章议案;检查法律文件的执行情况,并向本级领导提出报告和建议;参与主要规章的拟制;负责清理、汇编本系统制定的规章,协调本系统、本地区军内外立法关系;协助本系统、本地区有关单位对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法律或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做好本部门部队和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所属军事院校的军事法教学和科研工作;开展军事规章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和咨询活动;办理本部门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等。

附:外军法制机构的设置情况

目前,在许多国家的军事系统中均设有专门的立法事务部门。尽管他们使用的名称、设置的层次、级别的高低、职责的范围不完全相同,但共同的是军队内部均设有较完备的法制机构,不但有司法部门,而且都设有立法部门;不仅有立法权的机构设立立法机构,而且无立法权的有关机关一般也设有立法事务联络部门。

1.前苏军法制机构的设置情况

前苏军国防部下设军法局和总军事检察院。同时,在国防部办公厅内设法律司,由首席法律顾问兼任司长,负责统一领导军事法制工作。前苏军各军种司令部、军区、防空军、集团军、舰队、军事院校等机关中均设有法律处或法律小组,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军事法制系统。前苏联军事法制机构的基本任务是:加强军事法制建设,参与军事法规的拟订,编篡、汇编军事法典,保证军事法规合乎法律规范,提供法律咨询,运用法律维护军队的利益,进行法制方面的宣传教育等。

2.美军法制机构的设置情况

美国虽由国会包揽大量的军事立法,但其国防部与军队中仍有完整的法制系统。美国国防部有一名专管立法事务的助理国防部长,其办事机构为立法局,该局编制53人。专管立法事务的助理国防部长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与国会、总统办公厅及其他政府机关保持联系,处理立法问题和影响国防部与国会关系的事务;协调国防部与国会在立法问题上的意见;协助国防部长和国防部其他官员向国会报告有关国防部的政策和计划,协助国防部长办公厅准备材料,回答国会议员、小组委员会和办事机关提出的有关国防方面的问题;负责安排军事部门到国会对有关国防问题作证等。

美国国防部设总法律顾问(文职)。总法律顾问是国防部长在立法事务方面的首席顾问,负责管理有关国防的立法事宜,并领导司法局。美国陆军部、空军部均设有少将级立法联络主任,海军部编有少将级立法事务局长,并各有其办事机构。美国海军陆战队司令部设有立法助理办公室,主任为准将级军官。陆、海、空军部均设有文职的总法律顾问及其办公室。各战区总部及集团军司令部设有军职的法律顾问。国防部下属的某些局中也设有法律事务部门。此外,美陆军还设有训练与条令部。美国的所有这些军事立法或法律事务机构,上承国会,下接部队,既有立法,又有司法,形成了完整的军事法制机构体系。

3.日、英、法、加拿大等国军事法制机构的设置情况

日本在防卫厅长官官房下设有法制调查课,由法制调查官领导其工作,主要负责法令案的审查。日本陆、海、空三军参谋部及陆上自卫队的军、师司令部均设有法务课。法国国防部下设法律事务局;西德国防部设行政法律部;英国、瑞典、加拿大等国也都在军事系统中设有较完备的法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