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立法的特点

(二)国防立法的特点

国防立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立法活动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活动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1.较强的时效性

为了提高军队的作战能力,赢得战争的胜利,保证国家的安全,必须根据国防建设和战争的需要,不失时机地制定和颁布某些国防法律规范,以便及时调集武装力量,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人力、物力参加战争,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安全。

2.一定的超前性

由于国防立法的很多内容直接与战争和未来国际形势有关,并服务于战争,因此在和平时期,国家立法机关和被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要着眼于未来战争特点和国际形势可能的发展趋向,制定战时所需要的各种国防法律规范。如《国防动员法》、《军事管制法》、《战时紧急征用法》等国防法律或法规。以便一旦发生战事,就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适度的保密性 (https://www.daowen.com)

国防立法活动之所以有“保密性”的特点,是由于其所保护的“国家军事利益”的特殊重要性决定的。一般来说,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具有“公开性”的特征。立法活动应贯彻民主公开的原则,国防立法活动当然也不例外。但是由于军事斗争的特殊性,其公开程度明显要低。特别是事关战争胜败和国家安全的一些带有国防机密的法律规范,如国防组织编制、作战能力,武器装备部署、国防科研与生产等法律规范,不仅在起草过程中要注意保密,而且在草案征求意见也要有严格的范围,即使正式通过,也仅限一定范围的人了解掌握。

4.鲜明的强制性

强制性是一切法律的共性。由于国防组织和国防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高度集中统一是国防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因此,国防立法内容的强制性更加鲜明。目前国家和军队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其内容更多采用强制性、确定性和禁止性的条款,义务性的规范要多于授权性的规范,这是国防立法与其他立法在内容上的一个重要区别。

5.更强的操作性

任何一项法律规范制定和颁布后能否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一个重要的关键是要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要便于人们理解和操作。如军队是执行革命任务的武装集团,高度的组织纪律性是克敌制胜的重要保障,因此,制定《纪律条令》时可操作性应更强。《内务条令》中不仅规定了士兵、军官和首长的一般职责,而且还具体规定了从团长直至班长等各级主管人员的职责。《队列条令》也不仅规定了队列指挥和队列生活的基本要求,而且还具体规定了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及分队、部队的队列动作等。对其他国防法规的制定也是如此。可见,国防立法与国家行政立法及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比,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