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军优属、拥政爱民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我们党、政府和人民的光荣传统。无论在艰苦的战争年代还是在建国以后,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把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作为光荣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双拥工作也有了新的发展。目前,我国出现了不少双拥模范省、模范城市、模范县、模范乡,还出现了模范街道、模范村等,对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拥军优属是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实施的对军队和军属的优抚工作。内容是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护伤员,在政治上和生活上对军烈属给予帮助等。1943年由陕甘宁边区兴起,称“拥军优抗”。以后相沿成习,形成传统,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兵役法》第51条规定: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对人民子弟兵的爱戴。(https://www.daowen.com)
拥政爱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拥护政府、爱护人民”的简称。内容是军队拥护政府,热爱人民,遵守政策、法令和群众纪律,尊重地方干部,向人民群众学习,虚心听取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参加国家和地方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抢险救灾,支援社会公益事业。1942年冬,八路军陕甘宁边区留守部队为克服军阀主义的影响,改善军政军民关系,普遍开展了拥政爱民活动。1943年1月,八路军陕甘宁留守兵团在开展拥政爱民运动中,首次以拥政爱民公约的形式发布,作为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措施,迅速推广到全军各部队。1943年10月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出指示,要求各抗日根据地党委和军政领导机关,于1944年农历正月普遍地、毫无例外地举行一次拥政爱民和拥军优抗群众运动,并规定以后应于每年正月普遍举行一次(后称为拥政爱民月),并沿袭至今。在拥政爱民月期间,部队普遍进行拥政爱民传统教育,检查拥政爱民公约的落实和执行政策、纪律的情况,开展军民联欢活动,走访地方党政机关和人民群众,虚心听取意见,妥善处理军政军民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密切了军政军民关系。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已成为实行军民一致,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的重要措施,成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
改革开放以来,双拥活动有了新的发展,中国人民解放军同驻地人民群众开展了共同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这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时期建立新型军政军民关系的具体体现。主要任务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自身建设的同时,与驻地人民共同进行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要求部队官兵积极宣传四项基本原则和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传播新的道德风尚;宣传法律知识,挽救失足青少年,维护社会治安;传播科技知识,帮助群众改善文化生活。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既促进了军队的精神文明建设,又密切了军政军民关系。开展这一活动,主要以地方领导为主,做思想政治工作为主;坚持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相结合,军民共建精神文明与培养军地两用人材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从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入手,结合当地思想、文化建设的中心任务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