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军事设施

(六)保护 军事设施

军事设施是国家为了军事斗争的需要,以及军队为了生活、训练、战备而修建的各种设施。包括军用机场、码头、仓库、道路、通信线路、输油(电)管线,军队的驻地、训练场,预先构筑好的作战工事、地下工程,专门用于军事科研的研究部门等。1990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我国公民有保护和维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军事设施按照军事设施的保密等级和军事工作的需要,划分为不同类型的军事设施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分为三类: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设施安全区。

军事禁区的规定:(1)被国家划为军事禁区的,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船舶进入。空中禁区禁止航空器进入。确需进入者,必须经相当一级的军事机关批准;(2)在军事禁区内,不得从事危及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影响军事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准破坏自然资源。未经批准,不得摄影、录相、勘察、测绘、狩猎等。禁止采伐禁区内的林木;(3)军事禁区管理人员对误入禁区者,应劝其退出,对非法进入禁区而又制止不听劝告者,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处理;(4)某些重要的必须予以特殊保护的军事设施,除在要害部位划定军事禁区外,还可在其分布的地域内采取安全保卫措施。

军事管理区的规定:(1)军事管理区,未经管理单位同意,无关人员、车辆、船舶不得进入;(2)军事管理区内不准狩猎。因特殊需要必须狩猎时,应报经相当一级的主管机关批准;(3)军事管理区内在军事活动间隙能利用的土地,经主管机关批准可暂时借给村镇耕种,并办理无偿借用手续,军事需要时无偿收回,有青苗的可酌情给予补偿。借用单位不得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或种植有碍军事设施使用的林木、作物;(4)在军用机场和飞机应急跑道、公路跑道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保留的军用旧机场净空区域内,不得修建超高建筑和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设施。违章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军事需要时无偿拆除。机场内禁止放牧、狩猎。未经机场管理单位同意,不得在飞机停放和起落、通行的场道上堆放杂物,人员、车辆不得进入或者穿越跑道;(5)军用港口、码头、锚地保护区内的水域,未经驻港军事单位同意,禁止置网、捕捞、养殖、爆破、资源勘探、起落货物、围海造田、修建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非军用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军港港区或者停靠军用码头,经批准通过军港或者军用码头的船舶,应遵守国家和军队安全航行的有关法规,按照指定的航道无害通过,不得停留或者锚泊。经批准进入军港或者停靠军用码头的船舶,必须遵守军港区有关规定,按照指定位置停泊。

军事设施安全区的规定:(1)军事设施安全区内尚未征用的土地、林木,应按军事设施保护要求进行管理。禁止在安全区内取土、采石(沙)、砍伐林木等危及军事设施安全的活动和修建影响军事设施使用效能的建筑;(2)暂未启用的军事设施,未经相当一级以上军事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启用。经批准启用的军事设施,应由使用者负责维护,保护其设备、部件不受损坏;(3)严禁拆卸、毁坏军事设施的设备及零部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不得有危害国防通信安全的行为,不得阻碍国防通信线路的维修、管理;(4)军用铁路、公路和为军事设施输油、输气、输水、输电的专用管线,不得阻断、毁坏,不得阻碍维修、抢修,不得在安全区范围内修建危及安全或者影响使用、维修的建筑。

军事设施在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平时,军事设施供军队训练、生活和值勤,部分暂时不用的设施封存起来,一旦战争爆发立即启封,保障战时使用。军事设施保护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战时的使用,有的军事设施一旦遭到破坏,不仅会给战时作战行动带来直接的影响,就是在平时,也会给军事活动带来影响。如通信设施遭到破坏,战时会造成军队的通信联络中断,部队失去指挥;平时会直接影响军队的通信联络,会给部队日常工作带来影响。因此,保护好军事设施,历来受到各国的重视,并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和国家就在有关的文件和政令中,对有关军事设施的保护提出了各种具体的要求。特别是在1958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划分军事禁区和外国使领馆人员及其它外国人进入军事禁区时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不仅明确了军事禁区的定义和范围,规定了军事禁区的划分原则和标志设置,而且还规定了外国人进入军事禁区参观的批准权限,未经批准而进入军事禁区时的处理办法,以及有外国专家的单位应注意的事项。它的颁布,对当时我国的军事设施的保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文化大革命”中,我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也受到了严重的干扰,许多重要的军事设施受到了冲击,有的甚至被毁坏或被强占挪作它用。针对当时的情况,党和国家采取了许多特别措施,并以文件的形式,对军事设施的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赋予某些军事设施使用管理单位以必要的权利。文化大革命后期,为加强军事设施的保护,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军队领导机关还颁布了专项保护规定。我国实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使社会主义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但不容否认,这种新局面也给军事设施的保护增大了难度,带来了一系列需要解决的新问题。有的原有的军事设施所在地随着改革开放的需要,已逐渐对全社会乃至对世界开放;有的地方的原有军事设施随着战略任务的改变暂时不用了,需要封存;有的地方的军事设施随着当地的经济建设的发展需要做布局上的调整等。经济建设的发展应当对军事设施的保护带来有利的条件,不应当影响军事设施的正常使用和保护。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却出现了许多不能令人满意的事情。如有的地方片面强调和追求经济建设和生活上的需要,不管军事设施的保密程度多高,随意将军事设施的情况对外介绍,致使许多保密程度较高的军事设施被公开;有的地方为了本单位乃至个人的利益,盗伐和破坏军事设施用于伪装的林木,使原来需要藏匿起来的军事设施失去了遮蔽的条件;有的个人和集体把盗窃、变卖军事设施的设备和器材作为发财致富的手段,使军事设施遭到破坏甚至无法使用;有的地方随意占用军事设施场地,随意毁坏军事设施或将军事设施挪作它用。所有这一切,不仅严重影响了军事设施本身的安全和使用,妨碍了军队正常的生活、训练、战备、科研秩序,而且也直接给国家的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利益和地方单位及个人的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保护好国家的军事设施安全,从本质上就是为了保卫国家的安全,为全国人民创造一个和平的生活、学习、工作环境。所以,保护好国家的军事设施与人民群众的总体利益是一致的。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当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国家的军事设施。了解保护军事设施的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不随意进入军事设施和打听军事设施的情况,不告诉别人有关军事设施的情况,爱护军事设施的一草一木,不使其遭到破坏。同时,还要与破坏和妨碍军事设施正常使用的错误行为作斗争,发现破坏军事设施的人和事,应当及时制止,当制止不了时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当发现外国人违反规定对军事设施拍照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安全及军事单位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与敌特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