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的法规

(二)对军队离休、退休 干部 管理的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六个部门关于安排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1981年1月12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1年10月13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2年1月4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2年6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 (1983年7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1984年12月3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等七个部门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6年10月6日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

关于一九五五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开支的通知(民政部安置局1986年10月14日);

民政部等九个部门关于改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的通知 (1986年10月2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发给离休退休干部福利补助费的通知 (1987年7月14日中央军委批准);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 (1987年9月16日);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增发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1987年10月31日中央军委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