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国家军事秘密
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包括军事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尤其是军事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军事秘密的义务。
军事秘密是指凡是关于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在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道的事项。主要包括: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各项工作的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作战部署、部队调动、运输及各项勤务保障事项;秘密情报及其来源、手段、能力,秘密通信的密码、资料,电子对抗及其他特种技术手段、能力等情况;军事禁区、设防地域和重要军事设施;战备演习、部队训练情况,院校不宜公开的专业和技术、学术研究成果;军队的组织编制、实力,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成果,先进的、我军特有的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和核心部位;预备役人员的储备、战时动员计划及可供国家动员的人力、物力;政治工作策略、部队政治素质和不宜公开的政治活动、涉外事件、重要案件;国防经费的预算、决算,国防工业的分布位置,重要的军事物质的生产、调拨、储备,战略、战役后方基地;高级干部和负有特殊使命人员的驻地、行动和重要会议的内容、时间和场所;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军事秘密根据国家军事保密内容的重要程度和对国防建设的利害关系,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绝密是军事秘密的核心部分,一旦被敌人获悉,将对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机密是军事秘密中较为重要的部分,一旦被敌人获悉,将对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秘密是军事秘密中一般的部分,虽然与绝密和机密相比显得重要程度低一些,但一旦被敌人获悉,仍能对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造成一定的危害。
保守国家的军事秘密至关重要,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不应有所松懈。战争年代,军事秘密保守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某一个战斗、战役能否取得胜利,而且会直接影响到战争的全局。在中外战争史上,因泄露军事秘密而招致极其严重的后果,乃至全军覆灭的教训不可胜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沙俄军队萨松诺夫将军手下的报务员违反规定,在无线电上使用明码联系,军队的作战计划被德军监听到,使德军掌握了沙俄军队的作战计划,以三天急行军到达战场,发起了塔楠堡战役,突然包围了萨松诺夫指挥的军队,俄军10万人被打得措手不及,仓促应战,结果全军覆灭。为此,敌人总是千方百计地设法搞到我军的情报,不惜使用各种卑劣的手段,如使用美人计、金钱拉拢收买,严刑拷打逼供,采用苦肉计混入骗取等等。当时,无数的共产党员和人民群众为了保守军事秘密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像英雄刘胡兰、赵一曼等。新中国成立后,敌人为了破坏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防建设,他们不惜以重金收买、派特务或间谍打入等手段想方设法刺探我国的军事情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外一切敌对势力利用我国的改革开放之机,千方百计地窃取、刺探、收买我国军事秘密,以便利用时机对我进行破坏、捣乱。加上我们内部有些同志也认为,改革开放了,许多军事设施都公开了,现代科学技术又十分先进,就是想藏也藏不住,似乎已无密可保了,也没有保守秘密的必要了。于是有些同志的保密观念放松了,在公开场合随意谈论军事秘密,记有军事内容的材料不注意保存,给敌人钻了空子。因此,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一定要时刻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的军事秘密,同一切泄密失密的行为进行坚决斗争。
确保国家军事秘密的安全,要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内外有别的保密工作方针,在一定的时期和规定的范围内,把应该保守的秘密一定要保住、保好,做到保密材料不丢失,内部情况不泄露。要确定军事秘密的范围,划分需要保密和可以公开的界线。要做到制定的保密等级既能有利于保密,又能便于开展各项工作。
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是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泄漏国家重要的军事机密和遗失国家重要军事机密。泄漏国家重要的军事机密是指侵犯了保守国家机密的制度,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法规,泄露了国家的重要军事机密,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主观上属于故意犯罪的犯罪行为。遗失国家重要军事机密是指军职人员客观上遗失了重要军事机密;主观上是过失的行为。一旦犯罪,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战时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