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设施保护法

六、 军事设施保护法

军事设施保护法是为维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与保密,保障军队战备任务的完成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国防法规。耗费国家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所构筑起来的军事设施是国防的屏障,国家为了加强军事设施平时的保护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包括:

批转总参谋部、内务部制定的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65年4月7日国务院发布);

关于划分军事禁区的决定 (1958年国务院发布);

关于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的规定 (1979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公布,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保护海底电缆规定的通知 (1973年5月30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南军区关于发展旅游事业与军事设施安全保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80年5月15日);

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告 (1981年9月12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机场地面安全措施的通知 (1982年3月12日);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1982年9月2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国务院、中央军委重新发布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的通知 (1982年12月11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警卫问题的通知 (1984年2月25日);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的若干暂行规定 (1985年12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第十号令发布施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