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规是指导国防潜力发展和积蓄的重要手段

(二)国防法规是指导国防潜力发展和积蓄的重要手段

国防潜力是指与国防有关的尚未作用于国防的潜在的力量。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经济区的划分、工业的布局、基本建设投资、工业产品的生产、能源的开发、交通运输与通信联络的建设、国民教育的普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先进技术的引进、卫生体育的发展等,都应考虑国防的需要。美国民航国际航线全部货机和90%的客机都要在紧急情况下承担战略空运的任务。马岛战争中,英军特混舰队中仅有44艘战舰,征集的民用商船多达55艘。德国战时伤员收容与救护能力为1.8057万人的床位,平时仅3580个床位,其余床位依靠地方医院提供。欧洲地区的很多铁路和输油管道,几乎都是军民两用的。从这些国家的经验中可以看出,他们在进行经济建设中,仍不忘国防建设,考虑战时的需要,十分注意国防潜力的发展,并用国防法律来约束和保证这种国家与国防、社会与国防、经济与国防建设的关系,有效地实行了平战结合、军民结合。我国的国防建设亦应如此,必须用国防法规来指导和促进国防潜力的发展和积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