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戒严法

五、戒严法

戒严法是规定国家在战争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在全国或局部地区采取严格的警戒措施的法律。戒严通常包括增设警卫,加强巡逻,组织搜查,限制人员、车辆、船只的通行和飞机的航行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六条第二十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第八十九条第十六项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1989年3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实行戒严的命令》,就是根据宪法规定的权利发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于1996年3月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从1996年3月1日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成为国家实施戒严的基本法律。(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