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的特定性

(三)主体的特定性

由于军事利益、军事活动是国防事业、国防利益最主要的方面,所以,国防法规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防领导机关、军事机关(如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三总部等)、武装力量(如集团军、武警部队)和军事人员(包括现役军人、在编职工、执行军事任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在一定情况下,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亦可以成为国防法规的特殊主体。如我国《兵役法》规定,国家在发布动员令后,“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可见,此时交通运输部门也是国防法规的主体。(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