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前 言

Preface

人工智能系基于大数据、算法和算力的机器智能,而非有机智能。故应对其做工具主义的定位,摒弃“超人工智能”这一科幻意义颇浓的研究进路。当前的“司法人工智能热”系人民法院信息化发展和顶层设计共同助推的结果,对其应进行冷静的审视。诚然,基于信息的多维度、运作的规模化和技术的中立性等工具属性,司法人工智能能够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优化法院管理、形成系统思维,充分发挥“善假于物”的效果。但也应意识到,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也存在司法异化的若干隐忧,包括技术主义对司法的俘获、对法官主体能动性的侵蚀、不平等的固化和放大等。立足于“善假于物”与司法异化这对基本矛盾,本书总结提炼出理论极限与现实基线这一分析框架。在理论极限方面,作为工具的人工智能不可能超越理性计算范畴、不可能脱离自身条件而发展、不可能超越既定历史而创新;在司法场景中,人工智能无法适应司法的不可计算性、动态博弈性和能动创新性;同时,司法人工智能受到基于程序正义、司法本体和国家安全的反制。在现实基线方面,存在司法需求技术导入不足和技术导入司法支撑的不足,具体包括司法需求理解不全不准、司法需求导入机制的不畅、相关制度建设并未充分助力司法大数据的真正形成、数据结构化、机器学习和算法监督的困难等。在极限与基线的分析框架下,本书进一步明确了司法人工智能的总体方向,对人工智能持工具主义的定位、强化司法的主导性,在充分研判司法场景的基础上,加强司法和技术的合作,强化司法需求的技术导入、强化技术应用的司法支撑、强化交叉人才的培养教育。根据以上分析框架和总体方向,通过对服务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法院管理、司法审判三大板块司法场景的系统梳理总结,对司法人工智能具体场景应用的可能、限度、主要条件和存在的不足等方面进行了审视和考察,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