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策建议
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潮流之下,智能庭审会在一定程度上贬损司法的多方面价值,因而,需要有针对性地完善智能庭审、削减其带来的不良影响。一是对司法器物价值的维护。针对司法器物仪式价值的流失,应重塑在线庭审的纪律氛围、制定相关的诉讼规则,如律师无故退出庭审平台或随意谩骂的,应将相关的不良诉讼行为记录与主管司法局、律协联通,由其依规责处理,对当事人无故退出庭审平台的行为,则不妨探索将其行为纳入失信记录。二是对诉讼程序价值的维护。应根据当事人权益重要性和具体情形,准确适当、分门别类地适用不同的程序(包括同步审理、异步审理);运用相关技术隔离措施,避免证人事先了解庭审信息和其他证人的作证内容等;设计前端的便捷机制、程序完成证据原件的核对,进一步完善在线举证质证规则等。三是对司法本体价值的维护。针对证据形态的变化和司法认定权的“转移”,一方面固然要通过技术对技术的思维来解决问题,如通过电子身份证系统解决线上身份认证的问题、通过可信时间戳解决电子证据生成时间的问题、通过区块链技术解决网络公证的问题。这些有益的探索有助于解决电子证据的举证质证,进一步扩大智能庭审的成效。但也要充分意识到技术部门分享司法认定权力的隐患,防止片面技术主义所导致的人文情怀的缺失,法官也应当学习和理解技术应用的基本原理,认真充分倾听相关当事人提出的技术异议,给予及时合理的救济。
按照全方位智能服务的发展方向,应在今后的应用中加大推广比较成熟的替代性应用,如目前的人脸识别技术和语音识别技术已经相对成熟,如能将公安系统、市场监督系统或银行系统的认证审核过程和结果有效对接到法院系统,通过司法人工智能的自动化识别就足以作出精准的判定;而对于深挖辅助性介入、认知性介入、内生性介入则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细分场景和可能需求的深度发掘。如“类案类判”的开发,不应仅仅局限于实体程序的维度,还应包括庭审驾驭(如对醉酒、精神病人、缠闹访、无理访当事人的应对)等司法能力的维度,通过有效地推送相关培训学习资料,并自动生成和提供若干可行的建设性意见,再辅之以法官之间的帮扶带教和长期实践,应当十分有助于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有效提升。二是数据互联互通和相关技术的深入发展。数据互联互通应不局限于法院系统内部,而是要扩展到相关的公安、市场监督等系统,在机构设置、机制设计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不同的方案,包括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上层对接,对接后直接由最高人民法院按层级推送至各地人民法院;或者由专门组建的国家信息中心进行信息处理,分送至各地信息主管部门,由其对接至相应的人民法院等。在技术发展方面,要积极借鉴有益经验,为智能庭审提供更好的技术保障。如深圳仲裁委员会建立了自己的云档案馆,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等证据电子化后,并经深圳仲裁委员会平台固化,相关证据可直接视为原件,与公证、认证具有同等效力。又如杭州互联网法院近期上线的司法区块链,可以通过时间、地点、人物、事前、事中、事后等六个维度解决数据生成的认证问题,真正实现电子数据的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三是规则重塑和制度供给的努力。如随着互联网法院建设的逐步成熟,具备互联网特性的部分案件可不必拘泥于传统的地域管辖,而可由当事人选择或者基于司法资源和效率的考量强制性要求在互联网法院以在线的方式进行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