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策建议
上述问题可以努力从电子送达规则细化、技术完善、宣传普及等方面予以解决。
第一,规则细化要考虑到效率提升的边界何在,如何妥善平衡当事人特别是受送达人的相关权益。在这方面,域外的一些经验做法可资借鉴。美国纽约州法院使用的网上立案系统NYSCEF有不少细致可行的规定:①起诉材料(即指原告用于立案所提交的有关材料)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书面送达相对方,除非相对方已经是NYSCEF用户并且同意接受起诉文件的电子送达;立案后进一步提交的后续材料的送达则根据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②某类案件适用电子送达是强制性的,某类案件适用电子送达则须经相对方同意(一般在书面送达起诉文件时,原告会附随一份征求相对方是否同意适用网上案件管理的文件,经相对方签字同意及可电子送达后续文件)。③无论何种案件,如果相对方是自己代理(Prose——即无律师代理),则其可选择不适用网上立案及送达体系,而要求对方书面送达,并将送达回证和后续案件材料扫描后一并上传至NYSCEF中。可以说,这些规则很好地考虑到了不同案件的实际需要,较好地平衡了当事人权益和司法效率,对我国今后进一步完善电子送达规则颇具借鉴意义。
第二,技术完善既要体现以技术对技术的降维打击,也要充分彰显出便捷性、服务性。电子送达的有效性仅仅通过规则细化并不能得到彻底解决,而且成本颇高,以技术对技术的降维打击是可行的路径。长远来看,应当推动固定的电子身份证、电子邮箱的发展,而送达与否也可交由第三方中立的网络公证机构予以证明,从而缓解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内在对立。至于便捷性和服务性的提升,则需要细密的标准化建设。在NYSCEF系统中,电子送达是在文件上传时自动完成的,没有特别的单行流程。每当完成一项文件的上传时,就能看到一份列表列明这份文件即将被电子送达的各方名称及信息以及无法被电子送达的各方(如有),当点击确认上传文件后,刚才列明可以电子送达的各方已由系统自动完成送达并收到电子送达确认函,而无法被电子送达的各方则需要发送人完成后续的书面送达,并且将书面送达回证扫描上传至NYSCEF以闭环该文件的上传及送达流程。在送达效力的解决上,NYSCEF系统采用“到达主义”,且一切由网络系统自动进行。具体地说,相关文件上传至NYSCEF后,该文件即自动电子送达相关方,相关方会收到邮件提示有新文件送达,而发送方会收到一份电子送达的确认函,这些通知均为系统自动同时发送,以确保无人为介入及透明度。根据纽约法院有关规则,“网上送达电子确认函具有证明相关系统电子邮件已经妥善送达相关电子邮箱的效力除非文件上传方明知相关通知无法送达相关方”。如电子送达产生争议,一般将由法官通过一种被称作traverse hearing的程序来裁决争议。同时,法官也可能免去听证,直接基于双方正式或非正式的申请决定一项有关送达的争议。
第三,加大法院信息化建设和电子送达宣传普及力度。目前,我国各地法院信息化发展不够平衡、充分,需要在顶层设计、数据融通的引导规划下,统筹协调并加大建设力度。相信在做好规则细化和技术完善的前提下,电子送达的宣传普及将更为顺畅有效,人们也将更容易接受电子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