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理论极限的总体审视

一、基于理论极限的总体审视

如果简单地以事务性工作看待分案工作的话,或许会得出这部分工作可以完全由司法人工智能来替代的结论。但详细分析后我们会发现,分案工作背后涉及的考量因素是十分复杂的,具体包括法官绩效考评的起点公平、裁判尺度的统一协调、虚假诉讼的防范、审判资源的最优配置等。

就法官绩效考评的起点公平而言,因结案数在传统的法官绩效考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在无法对各类案件的权重合理估算并准确赋值的情况下,串案或简单易办案件(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就成为“最受法官欢迎”的案件,因为办理这类案件花费的精力很少,却赚得了与疑难复杂案件一样的“工分”,从而案件分配就成为影响法官绩效考评起点公平的关键因素。就裁判尺度的统一协调而言,关联案件或串案尽量分配到某个业务庭或某个合议庭,虽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基于案件本身的认识分歧(这种认识分歧在某些情况下也是正常和必要的),却至少能够避免因审判主体范围过大而导致的不必要的分歧、纰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裁判尺度的统一协调,且这种统一协调的成本也相对较低。就虚假诉讼的防范问题,既关乎防范“司法公器被盗用”这一司法权威问题,也关乎裁判公正、第三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问题。假使能够通过智能识别在分案阶段就予以察觉,则能为法官后续处理案件提供有益的提醒,防止其陷入当事人编制的“陷阱”之中,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5];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配合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虚假诉讼罪等制度,并减轻了其运行成本。[6]就审判资源的最优配置而言,将不同的案由分配给对口的专业化合议庭(所谓找合适的人做合适的事)或将某个个案分配给适合办理该案的特定法官(如将涉及民刑交叉的某个民事案件分配给对此领域有专门研究的某个法官),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办案的质效,也有助于加强法院及其各业务庭的专业化建设。当然,也可基于对审判队伍培养建设的长远考量,审时度势地将不同案由分配给其他的审判团队,以弥补其业务短板、全面丰富其审判业务能力,这是以分案方式实现的另外一种意义的审判资源配置。

综上,可以看出,事务性的替代实际上矮化了司法人工智能在其中的应用,离理论极限尚有不少的差距。当然,也要认识到,分案背后的价值考量、机制设计是更为根本的,它集中反映了审判管理效率、司法公正的贯彻力度,这也是此领域中司法人工智能应用所要重点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