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司法人工智能的“善假于物”,厘定了司法人工智能的理论极限,也就清楚了司法人工智能如何“有所为”与“有所不为”。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进一步进入应用层面,还需对应用司法人工智能的基本条件做一番考察。只有营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提高现实基线,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才会有长足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