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理论极限的总体审视

一、基于理论极限的总体审视

从理论极限角度来看,立案程序并不涉及司法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实体问题的交流和判断,更多的是围绕案件材料的提交和审核,且关于材料形式要求的规定也相对具体明确。如《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121条和第124条进一步明确了起诉状应当记明的具体事项和不予受理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大多进一步细化了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或对某类特殊案由的立案作出了特别规定。故从总体上看,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可以更多地依赖司法人工智能作出审查,从而节省更多精力。而且,网络立案留痕本身也将汇聚更多的纠纷数据,尽管有些网上立案并未成功,这将作为后续司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开发的重要资源(如被用来分析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性)。但另一方面,在有些情况下,立案程序又与实体问题交织在一起,特别是关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判定问题,就不符合机器的程式化属性,而是要依赖于主体的价值判断或其本身就是另一个需要进入实体审理而进行确定的前置性问题,故立法上亦设计了不予立案裁定的审查、上诉机制等。此外,是否立案关系到案件能否进入诉讼程序,系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源头性问题,也关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职责范围、诉讼解决机制与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合法合理分流等治理制度机制的理解和判断等问题,需要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和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解释,而不应当由机器作出“冷冰冰”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