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实意义

二、现实意义

司法人工智能不能仅仅停留在抽象的理论探讨层面,而是要真正地与司法需求契合在一起,并落实到司法实践中。

(一)对人工智能与司法的契合障碍进行了研判分析

本书认为,要切实发展司法人工智能,达致“善假于物”的效果,就要准确地挖掘、理解现实的、潜在的司法需求,并将其准确地表达出来,从而更好地获得技术的支撑;而技术应用本身对司法提出的具体要求,也要尽可能地通过制度规范予以保障。基于此,本书从司法需求的技术导入、技术应用的司法支撑两个方面分析了发展司法人工智能的具体障碍,包括对司法需求理解的不足、司法需求导入的不畅、大数据层面司法支撑之不足(法院信息化发展的不充分不平衡、司法公开力度广度不够、司法数据库标准化建设不足)、算法层面司法支撑之不足(数据结构化的困难和风险、机器学习和算法监督的困难)。

以上关于契合障碍的研判分析,有助于准确理解司法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和所处的阶段,并进一步为其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对司法人工智能的总体方向进行了明确

本书在基本态度上坚持人工智能的工具主义定位和司法的主导性,并主张在对应用场景充分研判的基础上,加强司法与技术的合作。具体而言,本书从服务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法院管理、司法审判三大板块场景入手,分析了司法与人工智能的契合点的具体差异,很好地体现了具体问题具体研究的思路。在司法与技术合作方面,提供了若干具有参考价值的方向性建议,包括强化司法需求的技术导入、强化技术应用的司法支撑和强化交叉人才的培养教育等。强化司法需求的技术导入方面包括:深入反省司法的价值属性,摒弃不切实际的无效需求;系统梳理具体的应用场景,找准切中司法实践中的有效需求;加大相关组织的机制建设,充分释放和顺畅传导司法需求。强化技术应用的司法支撑方面包括:司法技术主义思维的树立、大数据层面的司法支撑和司法人工智能的算法规制等。在强化交叉人才的培养教育方面,笔者主张要立足长远,积极开拓和发展司法人工智能的基础法学教育,并在司法制度特别是组织机构和法官遴选制度方面,为将来的变革预留相应的制度空间,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以上针对基本态度和总体方向的若干建议,对于今后进一步发展司法人工智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体现出了较强的政策应用性。

(三)对司法人工智能的具体应用进行了全面探索

司法人工智能只有和具体场景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落地。在以往的研究中,关于司法人工智能的探讨过于形而上,反而忽略了形而下层面的应用,这并不符合司法的实践品性。基于此,本书将服务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法院管理、司法审判这三大板块场景进一步梳理细分。其中,在法院管理这一板块场景中,分别以智能分案、法官绩效考评、司法社会治理为例,论述了法院管理中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三个层面,也即审判管理、司法人事、司法决策。而在司法审判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中,则以民商事审判为重点,按照立案、送达、庭审、裁判的流程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和论述。在此基础上,结合本书提出的极限和基线的分析框架,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

这些分析建议立足于对人工智能的本质理解、司法人工智能的基本矛盾,内含于理论极限与现实基线这一分析框架当中,具备相对扎实的理论基础,并详尽而细致地告诉决策者、开发者,在某个具体场景中,司法人工智能可以为什么、不能为什么、不应为什么,在可为的情况下,又应当创造什么条件或解决什么问题,很好地体现出了应用法学的品质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