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主义定位的司法人工智能仍要遵循工具论的基本规律和逻辑。从这个意义上看,“善假于物”与“司法异化”构成司法人工智能的基本矛盾。一方面,应充分理解和认识司法人工智能这一工具的属性、功能,和它可能给司法带来的积极效果;另一方面,也要客观评估、预判司法人工智能的弊端、风险,并对可能存在的消极应用予以有效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