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策建议
让司法人工智能服务于司法决策,拓展司法功能,让其参与社会治理,从而从高处着眼,解决制约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问题,是极富意义的。而结合现实当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多下功夫:
第一,树立司法“大数思维”。要努力破除经验主义、小样本主义的局限性,主动运用司法人工智能处理大数据,从司法大数据中发掘出确定存在而又不为人所知悉的隐蔽规律、信息等,以此来为司法“赋能”,摆脱“案海战术”和机械的法条主义,切实提升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
第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针对因机构设置而产生的数据壁垒,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在院级层面设置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统筹数据的汇聚融合,这一模式可以同样复制到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和相关部门之间。针对专门人才的缺乏,可考虑在审判、调研部门设置信息专员,及时指导审判部门提供数据、修正偏差,更全面地了解一线部门的数据需求,如实反馈给技术部门。[17]针对司法职能延伸不足的问题,在利用好调研宣传、司法建议制度的同时,可以以数据分析报告为基础,探索性地建立法院、政府座谈交流机制,努力找准源头纠纷隐患和联动发力点,待成熟后上升为具体的制度规范。
第三,完善技术应用条件。除了一般性的数据汇聚融合、算法优化外,要特别重视技术本身的自动化和便利性,努力让数据的提供过程与法官办案过程合为一体,数据实时同步生成,不因技术使用而额外增添法官的工作负担。
【注释】
[1]传统上,通常将法院管理简单地划分为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如郝红鹰所指出的,法院是一个二元异合结构的组织体,即法院内部同时存在性质迥异的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与传统划分相比,蒋惠岭的划分显然更为深入和细致。参见蒋惠岭:《司法改革的知与行》,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220~221页;郝红鹰:《当代中国法院管理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前言部分。
[2]总体上看,分案、绩效考评和决策参考都与审判业务相关,但具体地看,分案最直接地和诉讼活动结合在一起;绩效考评则离诉讼活动较远,它不仅体现为审判管理,还是人事管理的主要抓手和重要方面;决策参考则又有更宏大的外部管理的蕴意,尽管这种外部管理重在司法职能的拓展而不限于传统的人财物的管理。在逻辑上,分案、绩效考评和决策参考,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微观、中观和宏观的三个层面。
[3]从广义上说,内在于审判权行使的部分工作也属于服务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范畴,如询问/开庭笔录的记载、对特殊需求当事人医疗资源的支持等,但此处将服务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限定于当事人、社会公众在庭审活动之外角度的理解。
[4]参见李林、田禾主编:《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2(201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45页。
[5]根据笔者的法官工作经历和对一些法官的采访调查发现,法官对虚假诉讼高度警觉,因虚假诉讼极易与渎职或与司法腐败联系在一起。即便不被无理由地联系在一起,神圣的法官职业如果无意中被当事人“当枪使”,这也会令人羞愧终身。
[6]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一系列法律制度、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相继出台。2015年2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2条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以对虚假诉讼作出民事应对;第190条则明确将虚假诉讼作为妨害民事诉讼的情形,可处以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为与之相匹配和衔接,2015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307条之一则在刑法上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出台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7]据笔者访谈了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开始取消人工分案,而代之以机器随机分案。
[8]据笔者访谈了解,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开始,一审案件可以随机分给员额法官来办理。
[9]但不得不提的是,该院还确立了繁简分流机制,即剥离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和买卖纠纷、公司金融类案件作为“快审庭”专属民商融合案由;其他各类民商事案件则交由其他“精审庭”审理,并不区分各审判业务庭的专属案由。这种做法有其特定的背景和考量,有利于破除专业化所带来的思维窄化问题,更好更系统地应对社会纠纷的立体化、网格化的发展趋势,但带来的问题是,在内设机构设置上强化了法官绩效考评的复杂性和可能带来的起点不公。
[10]在这方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有些做法颇有启示意义。如该院规定,二审案件发回重审后又上诉的案件,仍应当由原二审法官办理。这旨在杜绝法官随意发回,而将纠纷矛盾转移给别的法官,督促其一管到底、负责到底,这在某种意义上弥补了随意发回重审方面的制度缺失。
[11]严剑漪、翟珺:“让法官拥有充分话语权——上海二中院成立‘法官自主管理委员会’”,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4月13日。
[12]在笔者曾供职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某业务庭中,庭领导考虑到破产清算案件的复杂性、长周期性等因素,曾提议将破产清算案件赋值为其他民事案件的20倍。这种做法在总体上符合考评精细化的要求,但此种经验性做法也难免存在局限性,例如,有些小微企业的破产特别是无产可破案件的处理,并不比一般民事案件复杂。
[13]参见陈敏光:“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的法官绩效考评体系的完善——基于司法属性的管理学思考”,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19期,第102~104页。
[14]例如,在被最终认定为无罪的浙江叔侄冤案中,正面典型“神探”聂某某荣誉满身,在当时的央视节目中讲述参与侦破“5·18奸杀案”时,如何在没有找到任何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张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实”,进而从“细节”入手,获得了“无懈可击”的证据。
[15]各类案件的社会效果也表现在不同层面,例如,电商纠纷案件可能更需要司法审判中的“规则细化和合理创新”,而前述的物业纠纷彻底解决可能更需要政府、法院的协同治理,以达到通过解决一个来解决一大片的社会效果。故两类案件社会效果的权重构成也应有所不同。
[16]华宇元典法律人工智能研究院编著:《让法律人读懂人工智能》,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31页。
[17]华宇元典法律人工智能研究院编著:《让法律人读懂人工智能》,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34页。